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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关于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09 生效日期: 2006-01-09
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6]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拟订的《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一月九日 
 
 
杭州市发改委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规定》,为贯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范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三、市发改委负责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市经委负责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的核准。 
  四、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的核准,按国家发改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报省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六、按照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在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其中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不涉及占用公共资源,对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市级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七、报送核准或审核后转报省或国家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八、报送核准或审核后转报省或国家的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以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股权转让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用地提供土地合同);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 
  (七)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九、按核准权限属于市发改委核准或由市发改委审核后报省或国家核准的项目,由项目申请人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报市发改委。市级项目可直接向市发改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十、市发改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市其他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市有关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同意。 
  十一、市发改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大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发改委提出评估报告。 
  十二、市发改委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向省发改委报送审核意见。如1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由市发改委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人。 
  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十三、市发改委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十四、市发改委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条件是: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规定》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十五、项目申请人凭市发改委的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资源利用、企业设立(变更)、资本项目管理、设备进口减免税及适用税收政策等方面的手续。 
  十六、市发改委出具的核准文件应规定核准文件的有效期,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在有效期内,核准文件是项目申请人办理本意见第十五条所列相关手续的依据。 
  十七、项目在核准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延期,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核准的部门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八、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土地、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十九、项目申请人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市发改委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文件。 
  二十、市发改委可以对项目申请人执行项目情况和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查实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一、经市发改委核准的项目或经国家、省发改委核准的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市发改委或报国家、省发改委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二十二、变更核准的程序比照本意见第九至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各区、县(市)核准的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0万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各区、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市发改委。 
  二十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举办的投资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五、国家级开发区和省政府规定的扩权县(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六、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十七、此前杭州市有关外商投资项目审批的规定,凡与本意见有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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