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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的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生活待遇方面几个问题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04-16 生效日期: 1986-04-16
发布部门: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司法部中共中央统战部
发布文号:

一九七五年以来,遵照中央的指示,先后宽大释放和转业安置了全部原国民党党政军特人员,并规定了安置的原则、处理的方法和步骤。
  目前总的方针、原则都有了,但由于近几年情况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来信来访反映比较多的主要问题是:生活费低;要求解决医疗、住房等问题。
  经研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生活费低的问题。凡在企业、事业和劳改单位中,领取原工资或发生活费养起来,不参加工资改革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十二元至十七元的生活补贴费,增加的具体数额,可以与所在单位发给退休职工生活补贴费标准相同。生活补贴费,由原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单位从发文之月开始计发。凡由当地政府给予社会救济或民政部门给予补助的,按民政部、财政部一九八五年三月七日《关于调整抚恤和救济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
  二、对个别无栖身之处、露宿街头的人,所在地区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查明情况,妥善处理。有亲属的,要说服其亲属接收赡养;有接收安置单位的,应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解决;确实无家可归,无单位收养或亲属赡养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按照一九八三年三月十八日《国务院关于做好原国民党县团以下人员释放和转业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积极帮助解决。

  三、关于医疗待遇问题。对年老无子女赡养,生活十分困难,又重病急需治疗的,应由当地政府帮助解决。
  几年来,各级党委、地方政府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希望各地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精神,切实地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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