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业务资格审查办法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6-11 生效日期: 1992-06-1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2]138号

  一、为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资格审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其分支公司除外)、城市信用社及联社、金融市场等。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
  (一)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金融专业研究生毕业,从事金融工作五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七年以上;
  2.金融专业大学本、专科毕业,从事金融工作八年以上,经济、法学专业同等学历者,须从事金融工作十年以上;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十二年以上;
  4.初中毕业,从事金融工作十五年以上;
  5.从事其他经济工作二十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至二年。
  (二)无因经营、管理不善而致使公司亏损、破产记录。
  (三)一经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与党政机关脱勾。
  (四)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

  四、拟任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须由该机构行政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一)全国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人民银行总行对其法定代表人的拟任人选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二)副局级以上(含副局级)的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审核后,报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三)处级以下(含处级)地方非银行金融机构,其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经所在地人民银行审核后,由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
  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免职亦按上述审批权限,分别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同意。

  五、对法定代表人拟任人选的资格审查,不论是否同意,均由审查单位行文批复。

  六、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须按审查权限经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办理任免手续,并凭此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或审查时有异议的,其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任免手续,人民银行不得为其更换《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50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