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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2月22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 十二条第一款:“每年的10月为本省的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火期。”修改为:“森林防火是一项全年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每年的10月为本省森林防火宣传月,并以当年的10月1日到翌年的4月30日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二、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 十三 、 十四 、 十五 、 十七条中规定的“森林防火期”相应修改为“森林防火重点期”。
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