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价检[2005]189号
各市、州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国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开展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25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是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周密部署。要结合元旦、春节和五一节假日市场检查,重点检查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燃料、医药、交通、旅游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及市场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对商业促销中的价格欺诈行为,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要认真研究整改措施,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通过检查整顿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的重点检查,待省局试点检查结束后,再统一安排。
二、此次重点检查采取同级检查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商业促销价格欺诈行为以同级检查为主,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采取联合办案、下查一级的方式进行。
三、加大反价格欺诈的宣传力度,巩固"推进价格诚信、打击价格欺诈"宣传执法月的活动成果。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在加强正面宣传的同时,要公开披露市场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并曝光查处价格欺诈方面的典型案例,不断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四、在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基本结束后,请各地于2006年6月10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及典型案例报省物价局(检查所)。联系电话:0731-5500862,0731-5555099(传真)。
二○○六年一月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全国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开展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5〕25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全国开展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80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商业企业促销行为和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的价格行为,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委决定于2006处上半年在全国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开展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内容
(一)商业促销
1、以降价(折扣)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降价(折扣)原因、降价(折扣)起止时间、原价、折扣幅度等相关内容、销售商品的降价折扣幅度与标示不符、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行为;
2、以价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参加赠券销售商品的范围、赠券价值、赠券的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价格附加条件等相关内容的行为;
3、以价外馈赠物品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品名、价格和数量等相关内容的行为;
4、以积分返利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积分办法、返利数额等相关内容的行为;
5、以有奖促销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如实标示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数量等相关内容的行为;
6、在开展促销活动时标示的市场最低价、特价等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7、在开展促销活动时采取先提价再折扣或赠券方式销售商品的行为。
(二)通信行业
检查的范围是通信企业、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以及销售通信产品经营者等单位在提供通信服务和销售通信产品中的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1、销售通信产品和提供通信服务前有价格承诺,而实际上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2、销售通信产品和提供通信服务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如实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3、销售通信产品和提供通信服务通过误导性价格表示诱导用户与其交易的;
4、提供短信竞猜、包月类、订阅类等短信服务时,不如实标示收费方式和资费标准的;
5、以缩短通话时间等手段,使服务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6、违反《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二、检查的组织方式和时间安排
检查的组织方式:这次重点检查由我委统一部署组织,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检查方式以同级检查为主,也可采取联合办案,下查一级等方式。商业促销重点检查结合元旦、春节和"五一"节假日市场检查一并进行(节假日市场检查不再另行部署)。通信行业检查前,我委将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进行具体部署。各地在国家明确的重点检查范围内,可结合本地实际,突出检查群众举报的价格欺诈、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在检查前可采取先发布价格欺诈表现形式和典型案例,公布"12358"价格举报电话,通过群众举报,收集价格欺诈行为线索,或先行试点检查,后全面铺开等形式进行。
检查时间:商业促销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安排在2006年元旦前后至2月份(春节前后)和"五一"节黄金周前后集中开展。通信行业价格欺诈行为重点检查安排在2006年4月至5月份集中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摆在和其他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同样突出的位置。 认真部署落实,制定工作方案,合理配置检查力量,强化工作督导,加大执法力度,确保重点检查取得成效。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将适时派出督导组赴部分省市督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重点检查中要大力宣传价格法律法规,曝光典型价格违法案件,积极反映工作成果,扩大工作影响,营造制止价格欺诈的良好氛围。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检查中要加强与商务、通信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行为形成的原因、表现形式以及政策界定。地方在检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检查中的政策问题进行研究,加强工作指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注重查处与规范并举,帮助被查单位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规范被查单位和行业价格行为;要注重查处与引导并举,培育"价格诚信单位"、"明码实价示范单位"等正面典型;要注重标本兼治,研究提出治理规范商业促销和通信行业价格行为的对策和建议。
(五)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在重点检查结束后,对历时一年的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动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查处价格欺诈专项行为(包括此次重点检查)的总结材料上报我委(价格监督检查司)。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