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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第三产业贴息贷款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01 生效日期: 1987-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1987]京政三产字21号
  为了用好第三产业贴息贷款,充分发挥其效益,促进第三产业的巩固和发展,特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贴息贷款的使用范围: 
  我市第三产业中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企业,重点是区、县、街属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贴息贷款的用途和种类: 
  1、建设三产网点设施贷款。 
  2、开展横向联合的联营贷款。 
  3、技术改造贷款。 
  4、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的开发贷款。 
  三、贴息贷款的审批手续和发放办法: 
  1、企业要求使用贴息贷款,需由区、县三产办将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市三产办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查批准后给予贷款。个别市属集体所有制三产企业要求使用贴息贷款的,也可直接向市三产办申请。 
  2、贷款利息银行按规定向企业计收,区、县三产办半年将支付的利息提出申请贴息计划(见“汇总表”),并经贷款银行信贷部门签署意见后一式三份报市三产办。由市三产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市财政局按批准后的贴息金额通过区、县财政局一次拨给企业,用于补贴贷款利息支出,不得挪用。 
  3、使用贴息贷款的利息,除有负担能力的企业外,一般按利息的一半给予补助。个别特别困难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照顾。 
  4、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实行。在此以前的贷款,有特殊情况的,也可给予补办贴息手续。但文到1月后,未经市三产办批准的贷款,一律不予贴息。 
  5、本规定由市三产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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