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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甬银发(1996)第179号文”的答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5-22 生效日期: 1996-05-2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6]20号
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
  你行甬银发(1996)第17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七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当承担支付迟延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该条中的“无故”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正当的原因。你行请示中所反映的象山县绿叶城市信用社以他人贷款未收回为由,拒绝向存款人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服务公司支付到期定期存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 七十三条规定的“无故拖延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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