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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1 生效日期: 2005-12-31
发布部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财政局: 
  为规范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项目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有序进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5号令),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认真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管理,确保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有序进行,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第115号令),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质灾害防治项目,是指重庆市范围内,使用市、县两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门立项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以下简称地灾防治项目。 

    第三条   地灾防治项目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 
  (二)属地管理、区县负责; 
  (三)严格按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程序实施。 
  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项目,或需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建设项目,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管理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由该项目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灾防治项目;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特大型和大型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地灾防治项目按防治措施可分为专业监测项目(以下简称监测项目)、搬迁避让项目(以下简称搬迁项目)、工程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治理项目)。 

    第六条   监测项目应当与严密科学的防灾预案紧密配合,监测时间原则上为两个水文年,监测项目实施后应当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安全程度及下步防治措施。 

    第七条   搬迁项目可结合城镇、村镇发展实施综合整治,但市级地灾资金仅是对受地质灾害直接威胁人员进行补助,一般不包括对搬迁目的地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第八条   治理项目竣工验收后,灾害点应当销号。不可能彻底根治的地质灾害,可辅以监测、搬迁等其他措施进行综合防治,整体项目按治理项目程序管理。 
  在情况危急时,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可直接委托熟悉当地地质条件,并有地灾防治经验的施工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应急处置目标是延缓或减轻灾害的发生,防治费原则上由区县自筹。实施应急处置的同时,应当做好根治的前期工作,逐步全面实施整治,应在五年内彻底消除隐患。 

    第九条   地灾防治项目应首先通过初步勘(调)查和可行性研究确定项目的防治方案及防治总投资。通过地质调查初步判断宜采用专业监测或搬迁的地灾防治项目,可以在地质调查的基础上直接完成可行性研究。 

    第十条   监测项目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设计、专业监测实施、监测成果分析验收程序实施。 

    第十一条   搬迁项目严格按照搬迁组织设计、搬迁目的地建设、搬迁目的地建设工程验收、搬迁项目验收程序实施。 

    第十二条   治理项目严格按照详细勘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效果检验程序进行。地质条件简单,通过一次性勘查能查清地质条件的地质灾害体,可将详细勘查和初步勘查合并为一次性详细勘查。 
  应急处置项目可采取特殊措施,但实施后应完善项目的管理,并做好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地灾防治项目严格实行责任终身制和责任追究制,除应急处置项目外,还应严格执行项目业主制和招投标制。项目业主负责对地灾防治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四条   地灾防治项目的勘查和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具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勘查、设计相应等级资质。地灾防治项目的勘查和可行性研究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投标单位编制的勘查大纲作为勘查设计投标的技术标书。准备进行专业监测或搬迁的项目,经当地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单位可以通过邀标确定。 

    第十五条   勘查报告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不少于5人的奇数专家审查,专家组应由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专家组成,并包含不少于1人的结构专家。专家组审查意见中应当对地质灾害体的基本技术指标进行认定,提出下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中应注意的重点,并明确回答勘查报告能否满足下步可行性研究或初步设计工作要求。凡不能满足下步工作要求的勘查报告即为不合格报告,计入项目承担单位质量手册中,作为单位资质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奇数专家审查,专家组由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结构和经济类专家组成。专家组审查意见中应当对下步工作方案、地灾防治项目经费估算进行认定。经可行性研究认定进行搬迁的项目,应当包括搬迁目的地的初步意向以及搬迁实施时间计划;经可行性研究认定进行专业监测的项目,应当包括重点监测内容以及监测时间安排;经可行性研究认定进行治理的项目,应当提出不少于3套的比选方案。 

    第十七条   地灾防治项目完成可行性研究工作后,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立项。项目业主应根据立项批复要求立即组织开展下步工作,按期实施完工,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在市国土房管局设置市级项目库。符合下列条件,配套资金已落实的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会市财政局审查合格后纳入市级项目库统一管理。 
  (一)列入全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或市级年度防灾方案中的重点项目; 
  (二)区县政府所在地城镇,危害严重、急需实施的防治项目; 
  (三)危及重要基础设施、居民集聚区安全,急需实施的防治项目;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不得纳入市级项目库。 

    第十九条   准备申报市级专项资金的地灾防治项目,区县项目应在项目立项后由区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市级部门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由市级部门向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同时将项目勘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组织审查。 
  市国土房管局组织专家组对地灾防治项目的勘查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评审,并由专家组写出书面结论性意见,确定是否进入项目库。市国土房管局商市财政局根据轻重缓急和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情况,统筹安排和综合平衡后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对于危害大、必须及时处置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项目,市国土房管局可先下达项目预安排计划,市财政局预拨部分资金。项目竣工后,市国土房管局应组织专家审查工作内容,市财政局根据市国土房管局审查意见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监测项目业主通过招标确定项目实施单位,投标单位编制的,包含明确的监测技术方案、监测时间、监测密度等技术指标的监测方案作为投标的技术标书,监测项目资金预算作为投标的经济标书,监测对象的防灾预案及项目组织保障文件和单位资质、业绩等相关文件作为投标的商务标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勘查资质。 

    第二十一条   监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按中标单位提供的监测方案执行,实施过程中发现灾害体出现险情时,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将信息反馈政府主管部门,并提出是否启动防灾预案的建议。 
  监测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项目业主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单位验收。验收工作主要对监测成果分析资料、监测单位提出的下步工作建议进行分析、检查。 
  监测单位提出的下步工作建议中要包括地质灾害是否应进行治理或搬迁,不需治理或搬迁的地质灾害威胁区内土地是否可以进一步建设使用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搬迁项目建设工程中应严格按照一般开发建设项目程序管理,建设工程的参建单位应按建设项目管理要求选定。搬迁目的地应当是经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的适宜或基本适宜建设的地区。 
  在搬迁目的地建设项目按规定竣工验收后,项目业主组织搬迁安置验收,确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威胁区内居民全部安置到位后通过验收。 

    第二十三条   治理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应当具有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相应资质,且不得为同一法人单位(勘查、设计可为同时具有相应资质的同一法人单位实施)。各参建单位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均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 

    第二十四条   治理项目应严格按《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规范》、《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规范》进行详细勘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应提出不少于2种比选方案,并附各方案项目概算书,必须包含技术、经济、可行性论证及效益评估;施工图设计应附项目预算书,并通过市国土房管局认可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 
  地灾治理项目概预算编制采用市政、水工等相关定额。 

    第二十五条   治理项目实行24小时旁站式监理,施工、监理、验收技术要求参照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有关规定、规范执行,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分为初步验收和最终效果验收。治理项目的实施过程应当加强质量监管和安全管理,质量监督为政府监督,可由当地地质环境监测站或其他质量监督站负责。验收结果应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治理项目实施期间应当加强监测工作,监测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监测项目验收后,经监测认为需采取搬迁或治理的地质灾害,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采取下步措施;经监测认为不需搬迁或治理的地质灾害,根据监测结论将威胁区划为禁建区或慎建区。 

    第二十七条   搬迁项目验收后,建设目的地的工程后期维护和物业管理由项目业主负责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原地质灾害威胁区划为禁建区,严禁一切工程建设活动。 

    第二十八条   治理项目验收合格后,有受益单位的,由受益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无受益单位的,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者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九条   地质灾害治理验收合格后,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但每个建设项目应经项目后期维护单位同意,且在建设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报告应为一级评估并经原设计单位签署意见。使用土地的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按评估建议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第三十条   因地灾防治项目参建单位过失造成损失的,由项目业主依法追究责任单位的赔偿责任;因项目业主责任造成损失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向项目业主追究赔偿责任。责任鉴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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