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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赴阿根廷旅游、探亲者出具公证书事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1-24 生效日期: 1989-01-24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上海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上海市公证处(88ぉ沪证发字第1号《关于阿根廷驻华大使馆要求我为赴阿探亲者出具公证书事》函悉。据了解,阿根廷政府要求赴阿探亲、旅游者提供工资等四种证明,目的是为控制我公民赴阿。经商外交部领事司,根据公证原则,现答复如下:   一、阿方要求当事人提供每月工资收入或生活依靠证明,与办理探亲、旅游签证无关,公证处不予办理。
  二、阿方要求当事人提供赴阿目的,以及三个月假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的保证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法保证,公证处可采取变通做法,由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证明书,内容大致为:根据××(即当事人ぉ的申请,我单位已批准其休假三个月(不写保证按期回国的内容ぉ。公证处公证该证明书上的印章属实。如当事人无工作单位,可由其本人发表准备去阿度假的声明,公证处公证其声明书上的签字属实。
  三、关于当事人在阿有何亲属的证明,公证处可为当事人出具《亲属关系证明书》。
   另,对于其他国家驻华使馆有类似要求的,可按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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