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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30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中共广州市委组织部广州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穗人发[2005]200号
各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广州市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员培训工作,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公务员适用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公务员培训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能力建设为重点,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实施分级分类培训。 

    第四条   本市公务员培训实行积分制登记管理,公务员应按年度修满规定的积分。公务员培训积分制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 培训分类 
 

    第五条   公务员培训分为: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年度考核专项培训等。 

    第六条   初任培训是指对新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进行公共行政管理基本能力和素质方面的培训。初任培训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天。 

    第七条   任职培训是指对晋升职务的公务员按照相应职位能力和素质要求而进行的培训。任职培训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1年内完成。任职培训时间按国家和省、市的规定执行。 
  调入各级机关担任处级领导或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参照本规定接受相应职位任职培训。担任处级以上职务的公务员,应在五年内接受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指根据专项工作需要对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必备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专门业务知识培训时间、方式、内容以及学分要求由各级机关的工作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报同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备案。组织跨部门的专门业务知识培训需报主管部门审批。专门业务培训学分计入公务员培训总积分。 

    第九条   更新知识培训是指对公务员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以采取不脱产方式为主、半脱产或全脱产方式为辅进行。更新知识培训包含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由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统一布置和组织的公共必修课培训和公务员个人根据自身发展需要自主选择的选修课培训(以下简称自选培训)两部份。自选培训由公务员个人根据同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提供的公务员自选培训课程菜单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指导建议,结合个人自身需要确定自选培训的时间、方法和内容。公务员每年需完成更新知识培训规定的公共必修课培训积分和自选培训学习积分,其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条   公务员由所在单位安排参加上级机关或行业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学习,可根据所参加的时间、内容折算学分并计入公务员培训积分。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专项培训是指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尚未达到辞退条件的公务员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等方面内容的培训。年度考核专项培训一般实行脱产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二条   经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批准,对组织、人事部门在同一周期内组织的相同类型、相同科目的培训,在公务员培训中予以认可或免修;其培训时间、学分可累计计算。 
 
 
第三章 培训内容 
 

    第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内容按照贴近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贴近本市中心工作、贴近公务员的工作特点和具体需要的总体要求,结合公务员职位能力要求和职业发展需要设置,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和创新要求。 
  公务员培训一般分为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四条   公务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设公共必修课,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和业务知识两方面。 
  初任培训内容主要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共行政管理基本知识和技能;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反腐倡廉教育等,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学习能力和调查研究能力等。 
  任职培训内容主要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公共行政管理理论,行政决策理论,领导科学与方法,依法行政等知识和反腐倡廉教育,重点提高晋升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创新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等。 
  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的教学大纲由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培训所需教材由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编写或选定。 

    第十五条   专门业务培训设专业必修课和选修课。专业必修课是根据相关行政管理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的专业科目,应包含公务员从事相关业务工作所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内容。专业选修课是根据公务员的职位需要设置的,与职位工作具有关联性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课程。 
  专门业务培训教学大纲和培训所需教材由市直各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部门组织编写或选定。 

    第十六条   更新知识培训设公共必修课和选修课。公共必修课是根据公务员队伍素质、能力要求所必需具备的新知识、新技能培训。培训内容和课程设置由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而确定。 
  选修课是为拓展、提高公务员知识和技能,由公务员自主选择的新知识、新信息、新科技等培训。培训课程由公务员在同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提供的自选培训纲目中自行选择。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专项培训课程设必修课,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为必设课程。 
 
 
第四章 培训机制 
 

    第十八条   公务员培训实行培训与使用相结合的机制。 
  各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底对公务员参加培训情况、学习成绩进行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完成初任培训,录用单位应当保障其参加初任培训。 
  新录用公务员非组织原因不参加或试用期满未能取得规定培训积分的,试用期满视其试用期不合格而取消录用。录用单位有义务告知和安排新录用公务员按期完成初任培训,不履行此义务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形责令限期改正或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未经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在任职后1年内仍未完成任职培训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视情形分别对所在单位或个人给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从事专门业务工作的公务员,应当在到岗一年内参加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专门业务培训;未经专门业务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未能按要求完成每年度更新知识公共必修课培训和自选培训的规定学分积分或无故不参加培训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连续两年未能按规定积分要求完成更新知识培训者,第二年年度考核暂不定等次,须待补修完规定的学习积分后才予以评定等级。 

    第二十三条   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次,但尚未达到辞退条件的公务员(严重致伤或严重疾病正在治疗的和女性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除外)都应当参加年度考核专项培训。对培训不合格或拒不参加培训的,培训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被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公务员在职参加本科(学士)以上层次学历(学位)学习和教育。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学习费用采取政府、单位和个人多元投入的办法解决。 
  公务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职参加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层次学习进修的,可申请使用每年累计7天的公务员更新知识自选培训学习时间作为学习假,并视同完成当年更新知识自选培训时间及积分。公务员参加在职学习取得本科(学士)以上学历(学位)当年,可一次性折算相应的培训积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连续两年未能按本规定组织完成各职级公务员培训任务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施教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广州行政学院)、广州市人才培训中心及各区(县级市)委党校(行政学校)、干部培训中心是我市国家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基地,按分级分类培训的原则,分别承担我市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中共广州市委党校(广州行政学院)负责制定我市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和后备领导干部培训的教学计划,并承担培训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广州市人才培训中心负责制定我市晋升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的教学计划;承担我市市直单位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各区(县级市)委党校(行政学校)、干部培训中心承担本区(县级市)晋升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培训机构,经向市人事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确认资格后,可参与开发和承担公务员培训项目: 
  (一)有健全的公务员培训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承担公务员培训的专职管理人员、专门场所和教学设施; 
  (三)具备与公务员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八条   各类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施教机构,应接受同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并按照同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实施教学,开展教学研究和培训效果评估。承担公务员培训课程的师资实行持证上岗和竞争执教制度。 
 
 
第六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市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公务员培训管理工作,并按照各自管理权限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为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委组织部负责综合管理正处级以上公务员的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局级后备领导干部的培训;市人事局负责综合管理公务员的初任培训、更新知识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年度考核专项培训和副处级以下公务员的任职培训,其中如涉及正处级以上公务员的更新知识培训和专门业务培训需报市委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市公务员培训规章和政策;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务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核各部门拟定的培训规划、实施意见、教学计划; 
  (四)组织编写并审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公务员培训有关教材; 
  (五)对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进行资格审定,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进行业务指导; 
  (六)组织培训需求调查、信息交流、理论研究、质量评估、培训管理者培训和师资培训; 
  (七)指导、检查全市各级公务员培训工作,协调各部门的关系,总结推广经验; 
  (八)组织全市公务员公共必修课培训; 
  (九)组织境内外公务员培训的交流和合作。 

    第三十一条   区、县级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为区、县级市党委组织部和政府人事局,其管理分工可参照第三十条由区、县级市自行设定。 
  区、县级市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市公务员培训的规章、政策和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培训计划; 
  (二)组织实施本地区公务员培训; 
  (三)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公务员专业课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直各机关公务员培训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本部门(系统)公务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决定本部门(系统)公务员专门业务必修课、选修课的培训科目,组织实施本部门(系统)公务员专门业务必修课、选修课培训; 
  (三)鼓励和指导本部门(系统)公务员有计划开展自选培训。 

    第三十三条   公务员培训实施培训登记和电子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公务员培训统一使用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制作的《公务员培训证书》,同时相应建立培训电子档案进行信息管理。《公务员培训证书》是公务员参加各类培训和培训成绩的有效证明。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市直机关公务员培训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市直机关公务员参加全市统一开展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年度考核专项培训等指令性培训经费以及鼓励公务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学习教育补助经费。 
  公务员参加由各部门、各行业组织的与本职工作领域相关的专门业务知识培训,培训经费由各单位在职工教育经费中解决。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培训学习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相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颁行后,国家对公务员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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