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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英国法院扣押令执行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30 生效日期: 1993-06-30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复[1993]142号
中国银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 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人自主支配使用其存款,他人不得动用。因此,在中国的银行存款的客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这项原则既适用于人民币存款,也适用于外币存款。如因民事诉讼等国家法律规定的原则需扣划存款人的银行存款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凭中国法院向中国的银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中国的银行不得在无中国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令的情况下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扣押令。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协助的文件规定,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原则为基础,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由当事人或外国法院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众利益的,经中国法院承认其在中国境内具有效力后,可向中国的银行发出协助执行令。中国的银行将按照中国法院的协助执行令执行扣划存款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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