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系列轻型汽车多用途乘用车和中华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91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所附的《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杯牌系列轻型汽车多用途乘用车和中华牌轿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04]191号
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杯牌系列轻型客车、金杯牌系列多用途乘用车、中华牌系列轿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要求。经研究,对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在规定的减税起止日期内生产销售的上述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具体减征消费税车辆名称、型号及减税起止日期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附件:减征消费税车辆清单(略)
二○○四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