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函[2001]10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办秘书局转来李岚清副总理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拟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市开展经济和贸易合作等情况的报告》(沪府办[2001]1号)上的批示,我行就上海与圣彼得堡市开展合作涉及的金融政策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会商外汇局,现将有关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企业购汇用于境外投资问题。根据现行规定,外汇局不得批准购汇用于境外股权和债权投资。因此,参与“上海贸易中心”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能购汇,其用于境外投资所需外汇资金,建议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部分可向有关银行申请授外合资合作基金外汇贷款、进出口行卖方(买方)信贷项下的外汇贷款等;企业境外投资利润应优先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二、关于结算银行问题。为了确保外汇资金的安全和有利于外汇监管,建议参与“上海贸易中心”项目有关企业选择中资银行作为结算银行。
三、关于简化手续问题。参与“上海贸易中心”项目的企业在落实外汇资金来源后,即可到当地外汇局办理有关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手续,外汇局将在操作上给予优先便利。
附件:李岚清副总理批示复印件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拟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市开展经济和贸易合作等情况的报告
沪府办[2001]1号
国务院办公厅:
2000年12月23日,我市收到了李岚清副总理与圣彼得堡市市长雅科夫列夫会谈的简报。徐匡迪市长在接到李岚清副总理的电话后,十分重视,随即要求蒋以任副市长着手准备工作,以积极开展上海与俄罗斯圣彼得堡市的经济和贸易合作。根据李岚清副总理的指示及徐匡迪市长意见,蒋以任副市长迅速召集市政府外办、市外经贸委、市商委及上海实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负责同志认真研究如何贯彻李岚清副总理的指示,落实有关方案,并及时与圣市副市长特卡乔夫进行了联系。现将我市下一步的工作打算和近(缺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