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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2 生效日期: 2005-12-22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强职业足球俱乐部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足协)、上海市足球协会(以下简称市足协)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足球运动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承认市足协章程并经注册、由市足协为其办理了中国足协注册手续并参加全国足球乙级以上联赛的俱乐部。 

    第三条   上海市体育局(以下简称市体育局)是本市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政府主管部门。 
  对俱乐部有关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体育局所属的上海市足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足管中心)负责处理。 

    第四条   市足协按照其章程规定,对俱乐部在本市参加公开比赛,俱乐部和运动员、教练员注册,运动员转会,外事等方面的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   市足协与俱乐部实行以下情况沟通的工作机制: 
  (一)董事长例会制度。每半年一次,由市足协主席主持召集; 
  (二)总经理例会制度。每两月一次,由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主持召集; 
  (三)联络员联系制度。由市足协和俱乐部各自指定相应的人员对口联络。 
  俱乐部与市足协信息情况沟通应主要以书面形式为主。信息沟通的内容主要是: 
  1.董事会有关俱乐部工作的重大决定(经营工作除外); 
  2.俱乐部年度计划和总结; 
  3.俱乐部和球队的重要动态、公开比赛,以及各类比赛对外售票方案; 
  4.主教练、主力队员的聘用与流动等重要情况。 

    第六条   俱乐部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如无挂靠的上级组织,俱乐部党建工作纳入市体育局党委系统。俱乐部工会工作由市体育局工会指导和联络。 
  俱乐部未建立党组织或工会组织的,将责令限期整改。 

    第七条   俱乐部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涉及本市足球运动发展全局的重大活动; 
  (二)俱乐部更名; 
  (三)俱乐部产权变动和股权转让; 
  (四)主教练的任用和解聘; 
  (五)俱乐部副总经理以上的人事变动; 
  (六)主力球员的转会与引进; 
  (七)在本市与来访球队进行公开比赛或出访比赛等。 
  凡涉及重大事项内容的,俱乐部应提前7天向市足协书面报告,市足协在接到报告3天内给予答复。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给予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的资格、取消参加由市足协组织的比赛、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公开的足3求活动、取消年度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罚。 

    第八条   俱乐部董事会、监事会在研究年度计划和总结、俱乐部建设、青少年梯队建设等重大举措以及涉及本市公众利益、公平竞赛、公益活动时,应安排市足协的联络员列席,并提前3天将研究讨论的议题通知联络员。 

    第九条   俱乐部的信息披露应遵循公开、准确、客观、有利于足球事业发展、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发展的原则。 
  俱乐部应建立信息发布和指定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副总经理以上人员担任。 
  新闻发布内容一般不应涉及中国足协、市足协和其他俱乐部的工作或发表与事实不符的评论。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给予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取消主办或承办比赛的资格、取消参加由市足协组织的比赛、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公开的足球活动等处罚。 

    第十条   俱乐部变更名称,出资人和出资比例变动时,在遵守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的同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市足协报告。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更名和变动的原因; 
  (二)出资变动的范围、价值额及其比例; 
  (三)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四)债权、债务情况。 
  市足协在接到报告的15天内给予答复。如同意,则为其办理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所需的相关手续。 
  违反上述规定的,市足协除不向中国足协出具同意转让的文件外,将给予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十一条   俱乐部在确定联赛主场时,应提前60天以书面形式向市足协提出申请,同时应附有与体育场的合作意向书。 
  俱乐部迁移主场时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市足协提出申请,说明正当理由,同时应附有与接受单位的合作意向书。接受单位的场地条件必须符合中国足协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全国足球联赛体育场设施和安全规范》的要求。 
  联赛中俱乐部不得中途迁移主场(处罚性迁移除外)。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中途退出联赛的俱乐部,应以书面形式向市足协提出申请,说明退出的正当理由。市足协在接到书面申请30天内作出回复。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给予俱乐部通报批评,扣除纪律保证金等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俱乐部党支部或工会组织应抓好球队的思想政治教育、普法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赛风赛纪教育,要制定学习教育计划,有相对固定的学习制度。俱乐部对队员的训练、比赛、管理、文化教育、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应建立详细的考核办法,制定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俱乐部对其所属的球迷组织全权负责管理,并由俱乐部的负责人:担任球迷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注册登记按《上海市球迷协会关于球迷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要确定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管理所属的球迷组织、股东单位球迷组织和主场支持自己球队的球迷组织。在主场比赛期间,俱乐部应按《全国足球比赛上海赛区球迷管理的规定》要求:加强对球迷的管理,应有专人负责赛区的现场球迷管理工作。 
  俱乐部组织所属球迷随队外出助威,在比赛中开展球迷互动活动应由俱乐部向市足协通报,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对俱乐部球迷组织的处理按《上海市球迷协会关于球迷组织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足协按《上海市职业足球俱乐部考核办法》对俱乐部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运动成绩、俱乐部管理、青少年后备。人才培养、执行各类规章制度情况,参加公益活动情况等。考核组由市足协、俱乐部、新闻媒体、球迷等方面的代表组成。 
  市足协每年举行一次俱乐部总结表彰活动。 

    第十六条   俱乐部依照有关规定,应有相应的部门或专人负责注册、转会、引进人才工作。 

    第十七条   俱乐部出国训练、比赛应提前45天向市足管中心报告,并附上计划安排。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不得持因私护照出国比赛。 
  俱乐部邀请境外球队来沪比赛,应按《上海市体育竞赛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俱乐部不得与持非工作签证的境外球队举行公开比赛。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给予俱乐部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取消参加由市足协组织的比赛,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公开的足球活动等处罚。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对运动员及俱乐部工作人员在比赛中出现的违纪违规、扰乱正常比赛秩序行为,除对个人按《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和《上海市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的条款处理外,还可对俱乐部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罚款、取消参加由市足协组织的比赛、暂停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公开的足球活动、取消注册资格等处罚。 
  在各类比赛中出现罢赛的,将给予俱乐部通报批评,取消注册资格,取消相关队员的转会资格,不予办理向中国足球协会申请注册的审核手续等处罚。 
  俱乐部及其从业人员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提供或使用兴奋剂等违法行为的,俱乐部应向体育主管部门和市足协报告,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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