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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解决外资银行超国民待遇问题政策建议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2 生效日期: 2001-03-12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函[2001]69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国务院法制办:
  目前,在华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相比,在所得税、业务经营范围、贷款收费和税前呆账核销等方面享受了一系列“超国民待遇”。为创造中外资银行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我们认为,有必要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在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客户对象、币种和地域等方面限制的同时,也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各项超国民待遇。为此,我行对在华外资银行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情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情况和有关建议如下:
  一、在华外资银行所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情况
  外资银行目前在我国享受的“超国民待遇”,主要表现在所得税、业务经营范围、贷款收费和税前呆账核销等四个方面。
  (一)所得税方面
  外资金融机构的外汇收入所得税税率为15%,大大低于中资金融机构33%的所得税率,同时享受“一免两减”的税收优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资银行的人民币和外汇业务所得,均需按33%的税率交纳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所得,均符合减按15%征收所得税的条件,并可享受“一免两减”的税收优惠,即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资金融机构的人民币业务所得按33%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不享受“一免两减”的税收优惠。
  此外,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等小税种方面,中外资银行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待遇,只是因为纳税金额较小,对中资银行的税收负担影响不明显。
  (二)业务经营范围方面
   1、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通知》,外资银行可向中资金融机构借入1年期以上的人民币资金,目前尚无明确的法规允许中资银行开办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没有“同业借款”这一业务品种。
   2、异地办理业务
  外资银行可向国内异地客户提供服务,中资银行异地办理存贷款业务,必须到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目前对外资银行的外汇业务客户对象没有地域限制;同时,上海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客户对象已从上海市扩大到江苏浙江两省;对深圳的外资银行已从深圳市扩大到广东广西湖南三省。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贷款人发放异地人民币和外汇贷款,或者接受异地人民币和外汇存款,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
  (三)贷款收费方面
  中资银行对本外币贷款不得在计收利息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外资银行在收取贷款利息外,可再收取贷款承诺费、管理费等费用。
  中资银行对贷款只收取贷款利息。根据《贷款通则》,贷款人对自营或特定贷款在计收利息之外,或者对委托贷款在计收手续费之外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将给予相应处罚。
  外资银行在贷款业务中,一般可收取三种业务费用:贷款利息、贷款承诺费和管理费。客户若未用满银行给予的贷款额度,需要对未使用部分支付承诺费,对已使用的部分则需交纳贷款管理费,收费费率可参照国际惯例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在具体操作中由于贷款期限、金额的不同,差异较大。
  (四)税前列支的呆账核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取呆坏账准备金。据此,外资银行在税前列支的呆账核销最高可达贷款总额的3%;而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国内银行税前列支的呆账核销额不得超过1%,而且在实际核销时没有自主权,需遵循严格的核销标准和规模限制并经财政部审批,因此其实际核销数尚不足1%。

  二、逐步、分类解决在华外资银行“超国民待遇”问题的政策建议
  关于业务范围和贷款收费方面的问题,我行将采取以下措施:首先,根据我国政府在WTO谈判中取消对外资银行在客户对象、币种和地域等方面各项限制的承诺,在五年内逐步取消为减缓这些限制的影响而对外资银行实施的在业务范围方面的“超国民待遇”。其次,参照国际惯例修改《贷款通则》,允许中资银行对贷款收取利息以外的其他合理费用。
  对其他问题,建议:
  (一)逐步取消为吸引外资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的优惠税收政策,建立对中资、外资企业统一的税收体系。尽快制定中资、外资企业包括金融机构的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等税收条例,将外资企业纳入征税范围,合并中资、外资企业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等其他税种,以建立对中资、外资企业统一的税收体系,从根本上解决中资、外资企业的不公平税负和外资银行在税收方面的“超国民待遇”问题。
  (二)修改对中资银行在税前呆账核销方面的有关法规,使其向国际惯例靠拢,解决“超国民待遇”问题。在呆账准备金方面,财政部正准备参照国际惯例,修改中资银行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办法,制定新的呆账准备金提取和核销标准。目前对外资银行的税前呆账核销规定不超过3%,建议财政部在修改这一办法时统一考虑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的情况,避免出现新的“超国民待遇”。
  今后,建议各部门在制定有关银行管理的政策和规章时统一对待中资、外资银行,把不出观新的“超国民待遇”作为一条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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