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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款结报“限期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2 生效日期: 2006-01-01
发布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浙地税函[2005]568号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直属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自收现金税款的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和代征单位填用各种完税证、税收罚款收据、当场处罚罚款收据、小额税款退税凭证、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后,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应于当日或次日办理结报。对于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税务部门自收的税款以及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按照'限期限额' 即'双限'管理规定办理税款缴库和结报手续,只要达到'双限'的其中一项就必须办理票款结报。该项制度自1998年实施以来,对严格税款入库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安全,起到重要作用。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不断发展,地税征管改革向纵深推进,从有利于税源控管和社会化征收出发,代征单位不断增多,代征税款金额大幅上升;同时,税款缴库方式也在发生历史性的变革。为适应新时期加强税款征收入库管理工作要求,经征求各地意见,省局决定对税款结报的'限期限额'作适当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自收现金税款 
  1、对门征税款(包括办税服务厅、延伸申报点、工作站门征业务收取的税款)已经实行税库(银)联网电子划解方式缴库的,应当按日及时将税款划解国库。 
  2、对门征税款未实行税库(银)联网电子划解方式缴库,如当地设有国库经收处的,所收现金税款必须当日报解,当日不能报解的应于次日报解。当地没有国库经收处的,按照'限期限额'方式报解,期限和额度由各市、县局根据当地实际在最长期限不超过一个月,最高金额不超过10000元的范围内自行确定。 
  二、代征单位代征税款 
  代征单位代征的税款统一按照'限期限额'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票款的结报: 
  1、结报期限最长不超过1个月,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0元。 
  2、山区、海岛、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可按月结报票款。 
  3、按照'限期限额'规定结报代征税款较为频繁的,税务机关要采取切实措施采用网上(电话)申报、税库(银)联网电子划解方式缴库,票证可以按月办理结报,结报时要加强入库税款与开具票证一致性审核。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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