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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 2005-12-20
发布部门: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我市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了欠薪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设立了农民工工资应急垫付金制度,建筑领域普遍实行了人工工资担保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加强了对欠薪问题较多企业用工和工资支付行为的指导帮助,进一步加大了工资支付专项清理的监察力度,清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全市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在一些建筑装潢、针织服装、电器加工等行业和企业时有发生,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事件和其他突发性事件的隐患仍然存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纪委关于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要求,继续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的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依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宁波"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明确工作重点和责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切实把农民工工资清欠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范围,并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负责牵头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各级建设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行政主管职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分包现象,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建立有序流动的劳务输入输出制度,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督促建筑业严格执行《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做好建筑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其它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政府明确的工作要求和《宁波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甬清薪办〔2005〕1号),发挥各部门(单位)的职能作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配合联动,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市政府提出的"四个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即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确保不出现恶性的劳资纠纷案件,确保不发生因欠薪而引发的重大群体性突发事件。对因监管不力,处置不当,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责任。 
  二、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加大检查处理力度 
  岁末年初是欠薪问题高发期,为确保清欠工作落到实处,决定从2005年12月中旬至2006年春节前,在全市范围内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集中开展一次清欠农民工工资的专项行动。 
  (一)摸清情况,严格监控。各地要根据当地企业的特点及早组织全面排查,对其中近年来曾拖欠工资的、大量使用农民工的、经济效益差按月发工资有困难的、平时有举报投诉的行业和企业要重点逐户排查,排查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实施。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企业立即纠正,并跟踪监控,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二)发现拖欠,及时查处。对群众投诉举报和检查中发现的克扣、拖欠工资案件,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迅速依法查处,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各级劳动保障和建设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重新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告知农民工维权讨薪的正常途径和程序,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按正常渠道维权。对以讨要欠薪为名,聚众闹事、敲诈勒索、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欠薪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经督促整改不到位的用人单位,可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司法部门要加大对农民工欠薪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法院的联系协调,争取农民工欠薪案件快立、快审、快结。 
  (四)要加强信息沟通。各地各部门在清欠行动中的重大情况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各地清欠排查和处理情况由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汇总后,按旬(旬后2天内)上报市劳动保障局。 
  三、标本兼治,进一步完善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 
  要杜绝企业的欠薪行为,应标本兼治,从源头抓起,各级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保障工资支付的长效机制:一是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管理,督促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要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信用体系,及时公开披露企业拖欠工资等失信行为,督促企业守法经营,大力宣传正面典型,弘扬正气。二是建立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制度,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继续推行和完善我市工资支付"一网络、两制度",认真研究并逐步建立欠薪高发行业的企业欠薪保障制度。三是各级政府必须落实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专项用于因企业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失去生活来源时的应急保障。四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日常指导和监管。要注意分析和把握当前工资纠纷情况及变化趋势,通过法律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依法维权、企业依法经营、协调处理好双方的矛盾和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发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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