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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延长老中医药人员离休退休年龄意见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5-01-22 生效日期: 1985-01-22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卫生部:
  你部(84)卫生中字第16号文《关于中医药人员离休退休的具体意见》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部关于适当延长老中医药人员离休退休年龄的意见。鉴于干部离休退休制度尚在进一步完善,今后如有新规定,再按新规定办理。
  此复 附:卫生部关于中医药人员离休退休的具体意见
             (1984年11月26日)
劳动人事部:
  中医药人员是我国卫生技术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健康事业的依靠力量之一。
  中医是一门复杂的技术学科,有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和丰富的临床经验,要掌握中医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学习和老中医在临床实践中的传、帮、带。中医药人员由于多系祖传、师承,职称和工资待遇普遍遍低,有不少著名的老中医从医三、四十年,至今没有职称,影响了积极性的发挥和中医事业的发展。当前中医药队伍青黄不接、后继乏人、后继乏术的现象比较严重。为了改变这种状况,促进中医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1983)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国中医药队伍的实际情况,对老中医药人员离休退休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正、副主任医师及其相当这一级职称的老中医药人员,其中经验丰富,在当地有相当影响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暂缓离休退休,但所担任的行政职务应免除;
二、主治医师及其相当一级职称的老中医药人员,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者,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到65周岁,但最长不超过70岁;
三、尚未取得主治医师一级职称及无职称的老中医药人员,从事医(药)30年(包括个体行医时间)以上,经验丰富,身体健康者,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到60周岁,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在该文下达之前,已办理了离退休的中医药人员,不再办理复职。对确系需要的,可采取有期聘用的办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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