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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1-22 生效日期: 2007-01-22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黑政发[2007]3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现就全面加强我省应急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充分依靠法制、依靠科技、依靠人民群众,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以落实和完善应急预案为基础,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能力为重点,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龙江”建设和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建成覆盖全省各区域、各行业、各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构建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建设突发公共事件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和专业化、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管理保障体系,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调、军地结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
  二、加强应急管理规划和制度建设
  (三)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十一五”是应急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在《“十一五”期间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十一五”期间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并予以实施。《规划》编制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对我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及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做出统一规划。城乡建设等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要与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相衔接,合理布局重点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做好与国家应急体系专项规划重点项目的衔接工作。要把应急体系建设规划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健全应急管理法规规章。加强应急管理的法制建设,逐步形成规范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法律体系。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施行后,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省直有关部门要根据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做好有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及有关规章、标准的修订工作。各级政府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并完善应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要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五)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依据《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抓紧编制修订本地区、本行业和本领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尽快构建覆盖全省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省直部门应急预案,要依照国家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和我省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由各部门自行编制、审定、印发,报省政府备案。对已经编制并施行的预案,有关单位要实行动态管理,不断修订和完善,增强预案的实用性和操作性。要加强对社区、乡村、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提高基层在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基层单位的应急预案要简洁扎实,明确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各级应急办要组织和督促专业应急部门开展经常性的应急演练,对重点专项预案要开展实战性强、群众广泛参与的综合演练,发现问题,积累经验,完善预案,提高执行应急预案的实战能力。
  (六)加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依据《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政府是我省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省直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根据《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应急管理的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并明确其职责。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强化职责,充分发挥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中的综合协调和运转枢纽作用。各部门应急管理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在全省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三、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七)搞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工作。做好风险隐患普查,全面掌握各类风险隐患情况,是促进应急管理转向源头管理的基础性工作。风险隐患普查的重点是对可能引发和造成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等进行调查登记、分析评估、治理整改和统计汇总。各行署、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风险隐患普查工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指导、规范本行业的普查工作。要建立风险隐患排查的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综合防范和处置措施,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限期治理;对问题较多、隐患严重、危险较大,特别是对位于城市和人口密集地区的高危企业,不符合安全布局要求、达不到安全防护距离的,要依法采取停产、停业、搬迁等措施,尽快消除隐患。要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认真做好预警报告和快速处置工作。
  (八)落实各行业、各领域的安全防范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严密防范各类安全事故;要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充实必要的人员,完善监管手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格执行安全许可制度,经常性开展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提高监管效率,对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领域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实施联合执法。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监察机构要把督促风险隐患整改情况作为衡量监管机构履行职责是否到位的重要内容,加大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各企业、事业单位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全面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九)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和预警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信息,对及早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掌握应对突发事件的主动权至关重要。按照《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规定时限,及时、准确地向省政府报告,并向有关部门通报。各级政府应急办要切实加强值守应急工作,严格实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规定报告时限和内容,对重大紧急情况迟报、漏报、瞒报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要通过整合应急接报平台、鼓励社会公众报告、利用媒体收集反映信息、设立基层信息员等方式,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建立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十)积极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各级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管理培训规划和培训大纲,明确培训内容、标准和方式,充分运用多种方法和手段,做好应急管理培训工作,并加强培训资质管理。要积极开展对行署、市、县政府和省直部门有关人员的应急指挥和处置能力培训,并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培训内容。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培训,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强化培训考核,对不能按要求开展安全培训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考核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职工一律不准上岗。各级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四、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建设
  (十一)推进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建设。按照国务院《国家应急平台建设指导意见》,统筹规划并建设具备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分析评估等功能的省政府应急平台;按照统一规划、分层实施的原则,逐步推进行署、市政府应急平台建设。尽快形成对上接入国务院应急平台,向下延伸至各地市县区和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高效的全省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应急平台建设要讲究实效,注重实用,依托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络,充分整合利用现有专业系统资源,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各专业应急平台要规范标准,完善功能,做好与省政府枢纽平台联接的相关工作。
  (十二)提高基层应急管理能力。加强以社区、乡村、学校、企业为重点的基层组织应急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明确行政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在应急管理中的职责,确定专(兼)职的工作人员或机构职能,发挥好基层组织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基层组织第一时间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社区要针对群众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突发公共事件,经常性地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制定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乡村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提高群众自救、互救能力,并充分发挥城镇应急救援力量的辐射作用;学校要在加强校园安全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的教育和普及,增强师生公共安全意识;企业要切实落实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有预案、有救援队伍、有联动机制、有善后措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基层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
  (十三)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编制并施行“十一五”规划中有关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特警以及武警、解放军、预备役民兵的骨干作用,建立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尽其责、互为补充,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强化培训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建立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的专业特长和技术优势。逐步建立社会化的应急救援机制,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要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建立专职队伍的中小企业,要建立兼职队伍,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器材,并积极参与社会应急救援;研究制定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办法,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招募、组织和培训。
  (十四)加强各类应急资源的管理。建立政府、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信器材、生活用品和药品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要建立重要物资监测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建设重要应急物资储备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各级行政区域的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应急物资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加强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为妥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
  (十五)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及直接受影响单位,要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事发地政府负有统一组织领导应急处置工作的职责,要积极调动有关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并做好受影响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事故现场环境评估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组织受影响地区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灾后恢复重建要与防灾减灾相结合,坚持统一领导、科学规划、加快实施。健全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等社会动员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重大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依法依纪处理责任人员,总结事故教训,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十六)加强评估和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评估制度,研究制定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处理的同时,要对事件的处置及相关防范工作作出评估。各行署、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年要对本年度的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要加强应急管理统计分析工作,完善分类分级标准,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全面、准确地统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起数、伤亡人数、造成的经济损失等相关情况,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突发公共事件的统计信息实行月度、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要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统计系统快速应急机制,及时调查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城乡居民生活的影响并预测发展趋势。
  五、制定和完善全面加强应急管理的政策措施
  (十七)加大对应急管理的资金投入力度。依照《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安全工作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健全应急资金拨付制度。对规划布局内的重大建设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完善财政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支持地方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省、市、县、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适应应急队伍、装备、交通、通信、物资储备等方面建设与更新维护资金的要求。建立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投入机制,增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研究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资源依法征用与补偿办法。
  (十八)建立公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按照《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要求,高度重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和科学基金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基础理论、应用和关键技术研究给予支持,并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加强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学科、专业建设,大力培养公共安全科技人才。坚持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公共安全科技创新机制和应急管理技术支撑体系。扶持一批在公共安全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企业,实现成套核心技术与重大装备的突破,增强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对公共安全、应急处置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推动国家公共安全应急成套设备及防护用品的研发和生产。
  六、加强领导和协调配合,形成全民参与的合力
  (十九)进一步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在党委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制,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特别要抓好地市、县(市、区)两级领导干部责任的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搞好条块之间的衔接和配合。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定期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深入一线,加强组织指挥。要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要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二十)大力宣传普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加强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努力提高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充分运用各种现代传播手段,深入宣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尽快把公共安全和应急防护知识纳入学校教学内容,全面普及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和技能,扩大应急管理科普宣教工作覆盖面。新闻媒体应无偿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处置知识的公益宣传,并支持社会各界发挥应急管理科普宣传作用。
  (二十一)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高度重视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坚持及时准确、主动引导的原则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归口管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信息发布工作,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新闻宣传纪律,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十二)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管理工作格局。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需要紧紧依靠群众,军地结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要发挥好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动员群众、宣传教育、社会监督等方面的作用,重视培育和发展社会应急管理中介组织。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物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积极开展基层公共安全创建活动,树立一批应急管理工作先进典型,表彰奖励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局面。
2007年0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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