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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现将2006年度本市实施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6年度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适用范围在原规定基础上,增加"文革"前知青及支内、支疆(知青)的外省市籍配偶(简称"外省市籍配偶")中,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在外省市办理退休手续,由外省市发放养老金,现退休回沪定居,并已取得本市户籍的人员。
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文革"前知青及外省市籍配偶中属于市总工会发放生活补贴的,由市总工会负责认定。其他人员中,"文革"前知青由原户口迁出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外省市籍配偶由现户口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认定。
上述人员参加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的具体受理时间自2006年1月1日起。
二、2006年度本市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筹资标准以及补贴和补助标准,维持2005年度标准不变。
三、2005年度参加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人员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结余资金可在2006年度结转使用。其中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转移的,其门诊医疗互助帮困补贴结余资金在其办理参加2006年度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手续时转至迁入地。
四、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人员申请办理2005年度高额自负医疗费补助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6月30日。
五、本通知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另行制定。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