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经标三字第0933000472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经济部标准检验局经标三字第0933000472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点
一、本规范依商品检验指定试验室认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二、本规范适用于应施检验信息技术设备安规检测领域指定试验室。
三、指定试验室评鉴依CNS17025或ISO/IEC17025实施。但本规范有特别规定者,应依本规范实施。
四、指定试验室应指定资深技术人员或技术主管以上之管理人员担任报告签署人。
报告签署人对所签署之试验报告及其相关作业应具有监督之权责。
五、指定试验室应具备适当之安全防护设施,以确保测试人员执行测试工作之安全。
六、检测纪录保存期限至少为八年。
原始检测纪录应以不易涂改之方式记录,检测纪录如有修改应经适当之确认。
七、测试报告应完整反映所依据标准或技术规范之要求,报告内容及附件另须包含下列各项:
(一)执行测试时所使用之检验设备名称及编号。
(二)电路图或接线图或基板铜轨图。
(三)重要零组件或材料组成规格一览表。
(四)产品外观及其重要内部结构或零组件之4×6吋以上彩色照片。
(五)中文使用说明书。
(六)其它应试验需要之文件。
依国际电工委员会电气设备符合性测试及验证体系(IECEE CB SCHE-ME)之试验证书(CB试验证书)及试验报告(CB试验报告)转发指定试验室之试验报告者,应检附原CB试验报告、CB试验证书影本及前项第二款至第五款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