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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机动车辆入户前遗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如何处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4 生效日期: 2005-12-14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函[2005]650号
云浮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辆入户前遗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如何处理的请示》(云国税发〔 2005〕13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遗失补办有关规定,机动车辆入户前遗失完税证明的,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暂按以下办法为纳税人补办完税证明: 
  一、纳税人申请遗失补办完税证明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提供的在《中国税务报》或地级以上市公开发行的指定报刊上刊登的完税证明遗失声明(提供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 
  (二)纳税人提供机动车辆尚未入户登记的证明: 
  1.车辆合格证明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国产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或《货物进口证明书》。 
  2.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一份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境内购置的车辆,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第四联);进口自用的车辆,提供《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不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不用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二、新旧完税证明的处理 
  新补发的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加盖"遗失补办"戳记后交给纳税人,正本由纳税人留存,副本由纳税人提交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已声明作废的完税证明正本或副本未遗失的,由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收回存入档案。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单位办理此类业务时,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出现虚报遗失、骗领完税证明的行为。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此复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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