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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本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9 生效日期: 2001-03-19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教育厅
发布文号: 黑教联(2001)8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各市(行署)、县(市)教委、财政局、物价局:
  为了适应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参照外省做法,并经省政府批准,现对我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毕业研究生、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手续时,要对毕业生提供各种登记表,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开具就业报到证、负责档案管理等,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可向毕业生收取手续费每人次20元。
  二、按照“自愿和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对自愿接受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提供中介服务(包括提供就业信息、信息咨询、网络服务、举办供需见面会、推荐就业单位等),并与用人单位签定就业合同的毕业生,在办理就业手续时,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收取就业中介服务费每人次25元。
  三、对特困生、烈士子女、残疾、参军、华侨子女、省优秀毕业生免予收费。
  四、收取的费用属预算外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前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五、收取以上费用后,取消向毕业生收取的改派费。
  六、本收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省物价局汇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实际执行情况重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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