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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劳动卫生监察工作上的分工协作纪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1-13 生效日期: 1986-11-13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
发布文号:
保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促进生产的发展,是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的共同职责。
   卫生部门为了综合管理工业卫生工作,实行国家卫生监察,需要从预防医学角度监督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劳动部门为了综合管理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需要从工程技术及其组织管理角度监督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30多年来,两个部门各有侧重,互相配合、共同推动了我国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进一步做好企业的劳动卫生工作,两个部门都希望把双方在这一工作上的职责、任务划分得更明确一些。为此,卫生部和劳动人事部专门就这一问题进行了商讨,并且取得了一致意见。   一、卫生部门
   1.负责从预防医学角度制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的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
   2.负责对企业进行预防性和经常性的卫生监察工作。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卫生学审查,鉴定和验收;对企业作业场所中有害因素进行卫生监测和监察。
   3.负责对企业职工进行健康监护、职业病的诊断与治疗,以及职业病患者的劳动能力技术鉴定。
   4.负责劳动卫生及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工作。
   5.负责培训劳动卫生专门人才和宣传工作。
  二、劳动部门
   1.负责制定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指预防和治理职业危害的工程技术措施)和组织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并监督其实施。
   2.负责对新建、扩建、改建企业的设计和竣工进行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
   3.负责对企业的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措施及其组织管理进行监察。
   4.负责根据劳动卫生工程技术法规和标准对企业进行监测。
   5.负责培训劳动卫生工程技术的专门人才和宣传工作。
  三、两个部门应协作和配合的几个问题
   1.两个部门制定的重要的法规,凡涉及对方业务时,应密切协作,共同研究,联合上报或联合发布。
   2.两个部门要定期通报有关信息,交换意见。卫生部门统计的职业病数据要定期抄送同级劳动部门。
   3.两个部门每年开一次协调会,通报有关情况,协调劳动卫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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