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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13 生效日期: 2006-03-13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兰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123号)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880万元。其在甘所属企业中国北车集团兰州机车厂按规定标准上交的62万技术开发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及大连、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北车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5年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北车财〔2005〕23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88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企业名称金额(万元)所在地 
  1中国北车集团齐齐哈尔铁路车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49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2中国北车集团牡丹江机车车辆厂14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3中国北车集团长春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37吉林省长春市 
  4中国北车集团长春客车厂85吉林省长春市 
  5中国北车集团沈阳机车车辆有限责任公司293辽宁省沈阳市 
  6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车辆厂408辽宁省大连市 
  7中国北车集团唐山机车车辆厂271河北省唐山市 
  8中国北车集团天津机车车辆机械厂50天津市 
  9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174北京市 
  10中国北车集团北京南口机车车辆机械厂28北京市 
  11中国北车集团大同电力机车有限责任公司235山西省大同市 
  12中国北车集团太原机车车辆厂182山西省太原市 
  13中国北车集团永济电机厂192山西省永济市 
  14中国北车集团济南机车车辆厂161山东省济南市 
  15中国北车集团西安车辆厂139陕西省西安市 
  16中国北车集团兰州机车厂62甘肃省兰州市 
  17中国北车集团大连机车研究所17辽宁省大连市 
  18中国北车集团青岛四方车辆研究所38山东省青岛市 
  合计2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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