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京国税[1998]243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区、县国税局接到通知后,应对本辖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按照新修改的汽油、柴油消费税注释重新确定征收范围。
二、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市局的补充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有关区、县国税局接到通知后,应对本辖区内的化工生产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按照新修改的汽油、柴油消费税注释重新确定征收范围。
二、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