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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静电复印机操作人员不建立保健食品制度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03 生效日期: 1987-08-03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
发布文号: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你省浙劳人护【87】133号来文收悉。在我国建立保健食品制度已二十四年了,实践证明,这个制度不仅起不到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作用,反而就劳动条件的改善,从劳动保护的角度来看,不是个好制度。为今后该制度进行改革创造有利条件,目前,不应再扩大一九六三年七个部门联合通知规定的工种范围。同意你省的意见,对静电复印机操作人员可不建立保健食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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