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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济阳至历城段天然气应急管线工程临时用地迁占补偿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23 生效日期: 2005-12-23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济政办字[2005]88号

济阳县、历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中石油沧淄辅线济阳至历城段天然气应急管线工程(以下简称应急管线工程)建设临时用地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和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征用土地年产值和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现就应急管线工程建设迁占补偿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占地方式 
  应急管线工程途经济阳县和历城区,管线敷设长度约23公里,工程用地采取临时占地适时还耕的方式,并按占用年度给予补偿。占用时间不足1年时,按1年计算)。 
  二、补偿标准 
  (一)该管线临时用地按年产值1800元/亩(含青苗补偿费)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1999〕314号文件的高限执行;用地管理费按照补偿费总额的2.8%收取。 
  (二)应急管线工程涉及林业、园林、水利、公路、铁路、电力、通信设施和房屋的拆迁补偿,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优惠执行。 
  三、组织实施 
  市天然气应急管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该项目的临时用地工作,有关县、区政府要确定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与用地单位签定临时用地补偿协议,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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