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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对2003年海洋伏季休渔方案作出调整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01 生效日期: 2003-08-01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在充分考虑各海区、各省(市)的实际管理情况及渔民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为了达到资源保护与资源开发、渔政管理与渔业生产之间的平衡。农业部日前发出通知,对今年海洋伏季休渔方案作出调整。从2003年起,将桁杆拖虾作业纳入休渔对象,休渔时间从6月16日12时至7月16日12时。以后逐步延长休渔时间,最终与拖网作业的休渔时间同步。同时对黄海和东海的部分海域休渔时间和休渔作业类型做了适当调整,北纬35度以北区域休渔时间向前平移半个月,其他海域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黄海、东海:
  北纬35度以北海域,休渔时间:6月16日12时至9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拖网和帆张网作业。
  北纬35度至26度30分海域,休渔时间:6月16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拖网和帆张网作业。
  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东海海域,休渔时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拖网和帆张网作业。
  南海: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休渔时间为: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休渔作业类型为:除刺网、钓业和笼捕外的其他所有作业类型。
  闽粤交界海域:按农业部《关于调整闽粤交界海域伏季休渔规定的通知》(农渔发[2001]7号)的要求,北纬22度30分至23度30分、东经117度至120度的闽粤交界海域,休渔时间为:每年6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除执行东海、南海有关休渔规定外,所有灯光围网作业同时实行休渔。
  所有海域定置作业休渔每年不得少于两个月,具体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定,并报农业部和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
  通知强调,所有休渔渔船必须在休渔时间开始前进港集中,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转移停泊地点,不得从事加水、加冰、加油等活动。9月1-16日期间,辽宁天津河北山东列入休渔作业类型的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以南海域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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