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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建筑装饰装修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07 生效日期: 2000-06-07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建函[2000]181号]

河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归口管理的紧急请示》(豫建建[2000]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活动,建筑装修装饰业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包括建筑装修装饰业在内的建筑业的行业归口管理。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8]86号)提到:“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其中的“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是指家庭居室的装修装饰,其主要属性是建筑装修装饰。这部分家庭居室装修装饰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会更有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我们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把家庭居室装修装饰的管理职能定给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此复。

2000年6月7日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条、第 十五 条、第 六十九 条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建筑装饰装修归口管理问题的复函
建设部
[建建函[2000]181号]
发布实施日期:[2000年6月7日]
河南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明确建筑装饰装修归口管理的紧急请示》(豫建建[2000]2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和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建筑装修装饰属于建筑活动,建筑装修装饰业是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抓好包括建筑装修装饰业在内的建筑业的行业归口管理。
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三定方案(国办发[1998]86号)提到:“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其中的“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是指家庭居室的装修装饰,其主要属性是建筑装修装饰。这部分家庭居室装修装饰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会更有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住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我们认为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把家庭居室装修装饰的管理职能定给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此复。
附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条、第 十五 条、第 六十九 条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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