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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01 生效日期: 1994-04-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近年来,我区同周边国家的边境贸易、易货贸易(以下简称边地贸易)不断发展,对加快我区边境地区经济发展,促进我区同周边国家的经贸往来及睦邻友好关系,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假冒伪劣商品通过边地贸易渠道流入周边国家市场及不法分子假借边地贸易名义进行走私贩私、偷漏税费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我区商品和对外贸易的信誉,影响了我区边地贸易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区边地贸易管理,促进边地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边地贸易经营秩序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的通知》(国发[1993]68号)精神,结合我区陆路边境口岸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边地贸易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必须经国家正式开放的口岸进出境,并主动接受口岸检查检验部门的管理,按规定办理进出口有关手续。国家未正式对外开放的口岸原则上要关闭。但鉴于我区陆路边境口岸建设和当前开展边贸的实际,对口岸检查检验部门已开展业务的口岸,允许边地贸易货物和运输工具进出,并主动接受口岸检查检验部门的管理;对口岸检验部门尚未实施管理的边民互市贸易,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边贸、工商等部门进行管理。 
  二、进一步加强口岸管理工作。各边境口岸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边贸管理有关规定管理。边地贸易货物、运输工具必须在口岸开放时间内从口岸进出境,其它时间不得放行。各有关部门或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的税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收费,严禁各行其事。各地的口岸、边贸主管部门要做好口岸管理和边贸经营活动的协调工作,维护边地贸易的良好秩序。 
  三、认真搞好检查检验工作,制止假冒伪劣商品出境。各级商检机构对边地贸易出口商品,一律实行检验。合同有规定的按合同检验;合同规定不明确的按我国有关标准检验;没有合同的凭销售发票按我国有关标准检验;涉及安全、卫生的商品一律按进口国官方的检验标准要求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即使外方确认,也不准放行。无合同、无销售发票、无产地、无生产厂名称的商品,商检部门不予检验,海关不予放行。各边境地、市、县人民政府近期要组织海关、商检、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及公检法等部门,坚决清理和取缔加工、生产、储存、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窝点,对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惩处。 
  四、加强口岸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支持口岸基础设施的建设,对批准开放或将恢复开放的口岸,要多渠道筹集资金,落实项目计划,抓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解决好口岸机构的办公、生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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