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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15 生效日期: 2005-11-15
发布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文号: 冀劳社办[2005]281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近几年来,我省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较快,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含民办技工学校,下同),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了一大批急需的技能人才,为促进就业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在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学生管理问题,应引起高度的重视。近期,我省一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继发生了非法拘禁学生、学生打架斗殴、学生自杀等事件,给学生人身安全和精神造成了极大伤害,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正常办学秩序。为切实解决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生管理中的问题,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认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学生是技能劳动者的后备力量,其综合素质直接影响到技能人才队伍的整体质量和经济建设水平。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不仅能保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还有助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技能人才,事关社会稳定、民族兴旺和国家振兴,意义深远,责任重大。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学生管理各环节工作抓实做好,维护广大学生的切身利益,营造和谐的学习环境,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二、依法建立健全学生管理的各项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生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招生、学籍管理、校园活动、安全保障等各环节的管理行为。同时,要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对现有学生管理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凡有勃于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的,有损于学生人格权和其他人身权益的内容,要认真加以删除和修改。使学生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既要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也要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努力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水平。学生管理工作必须以爱护关心学生、有助于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为前提。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通过多种渠道提高学生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要指导学校选用具有一定学识水平、懂得教育规律、工作责任感强、作风扎实正派的人员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学校要不断提高学生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自身素质和管理能力,对品质恶劣、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教师或管理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要指导学校根据不同类型学生的特点,实行科学的管理方法,用生动活泼的形式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道德品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提高学生的自理、自律、自治能力。严禁学校以'军事化'、'封闭式'管理为名,侵犯学生人身权力或体罚学生。各学校要制定应对学生中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对各类案件要及时正确处理,并报告学校审批机关,逐步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四、切实改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民办学校收费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的规定,督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特别要着力优化寄宿制学校在学生住宿、就餐、课外活动等方面的设备设施条件。必须实现学生住宿的单人单床,其居住的建筑面积不应少于每人4M2,且具备良好的照明、通风、保暖、防暑等条件;学生就餐食堂应满足正常就餐需要,必须确保饮食卫生,做到饭菜可口、价格合理。要建立并不断充实图书阅览、体育活动的场所设施,丰富学生的业余生活。要通过优化环境,使学生在学习知识、掌握技能的同时,生活有序、身体健康、心情愉快,减少和避免校园内恶性事件的发生。 
  五、严肃纠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中的欺诈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管理工作,履行好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审批职能。要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招生简章、广告进行认真审查和备案,严禁发布与办学条件、培训质量不符的虚假广告,严禁在广告、简章中出现分配工作、工资待遇等不实许诺的内容,对实行'免费试学'的学校,必须将相关的详细执行方案一并报送审批机关备案。要在招生简章中将经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一次性告知,学生入学后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非法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对刊播的招生广告与备案与符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与同级工商部门协商,依照《广告法》进行查处。学生入学后自动提出退学或因违反校规校纪应予退学的,要按照《河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4]7号)的相关规定退还学费。 
  六、进一步落实管理工作责任制。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落实校长是学生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制度,并有一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内部学生管理和教育工作,把学校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要明确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辅导员在学生管理和教育方面的职责,使全体教职工都承担起校园管理和教育的责任。要按照岗位要求,把教职工履行学生管理和教育责任的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和责任追究的依据。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肩负起责任,把学生管理工作作为评价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的重要指标。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督导检查、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调查实情,一经发现问题,要立即解决,坚决查处,决不姑息。 
  七、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专项检查。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在今年底和明年初,结合年终评估检查工作,组织人员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生管理工作进行大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学生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招生试学、学生日常管理、教师素质状况、食堂宿舍和涉外活动场所条件、安全防范以及应急预案等。检查工作要全面彻底,深入细致,不留死角。检查要有记录,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对检查出的问题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办学资格。要坚决克服思想浮躁、形式主义、工作敷衍等不良作风,各市检查情况要以书面报告形式,于2006年3月底前报送省厅。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接到本通知后,要高度重视,抓紧研究和贯彻落实,有关贯彻落实的情况,要及时向省厅反馈。 
 
 
二○○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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