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交换债券集中保管帐簿划拨作业配合事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24 生效日期: 2004-12-2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证保业字第093006029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台湾证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证保业字第0930060292号公告订定发布全文8点

壹、本配合事项依据本公司业务操作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之一、第一百条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订定之。

贰、开户作业

一、中央政府交换公债

(一)、财政部向本公司开设保管划拨帐户。

(二)、公股事业主管机关或股权管理机关向财政部开设保管划拨帐户(户别41)。

(三)、债券持有人向其往来参加人开设保管划拨帐户。

二、其它交换债券

(一)、发行人向本公司开设保管划拨帐户,该帐户不得办理标的证券送存。

(二)、债券持有人向其往来参加人开设保管划拨帐户。

叁、交换债券发行资料建文件作业发行人应于交换债券发行前将下列事项通知本公司,异动时应于生效日三营业日前通知本公司

一、主管机关核准发行文件(中央政府交换公债除外)。

二、发行条件及公告或发行办法。

三、调整后之交换价格。

四、停止交换之期间。

五、收回/赎回之期间。

六、其它交换必要事项。

肆、标的证券送存及保管作业

一、发行人为财政部者,公股事业主管机关或股权管理机关得向财政部或其往来参加人申请将标的证券送存或转帐至其开设于财政部之保管划拨帐户。

二、发行人非财政部者,发行人得透过帐簿划拨配发方式或向其往来参加人申请方式将标的证券转帐至其开设于本公司之保管划拨帐户。

三、交换标的证券属缓课股票者,发行人得将该证券送存本公司分户保管。

四、发行人于标的证券保管期间,除债券持有人申请办理交换或卖回或发行人因收回/赎回或其它经主管机关核准之情事者外,不得办理标的证券之领回、汇拨及质权设定。

伍、交换债券交换作业

一、中央政府交换公债

中央银行将债券持有人经由清算银行申请交换转帐之资料通知本公司后,由本公司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本公司接获中央银行交换转帐资料,比对申请交换转帐资料无误后,即自财政部保管划拨帐户将标的证券转帐至债券持有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及通知财政部与参加人于客户帐为必要之登载,并将交换转帐资料通知财政部及中央银行。

(二)、本公司办理标的证券交换作业,发现财政部保管划拨帐户之标的证券不足交换时,本公司即全数不予转帐,并通知财政部及中央银行。

(三)、清算银行于本公司完成标的证券转帐后,发现错误需办理更正转帐时,应通知中央银行转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自债券持有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将该标的证券转帐至财政部保管划拨帐户,及通知财政部与参加人于客户帐为必要之登载,并将转帐资料通知中央银行;债券持有人保管划拨帐户余额不足者,本公司即全数不予更正转帐并通知中央银行。

(四)、参加人得于债券持有人申请交换日及清算银行通知更正退回日,使用计算机联机操作「汇拨转帐交易明细查询」交易(交易代号167),查询标的证券转帐资料。二、其它交换债券

(一)、交换债券未送存集中保管者

1.发行人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债券持有人申请交换作业,经核对交换资料无误后应于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前使用计算机联机操作「交换债拨转」交易(交易代号259)将标的证券转帐资料通知本公司;标的证券属分户保管之缓课股票者,发行人应向本公司办理领回后送存至其保管划拨帐户再操作前揭交易。

2.本公司审核前揭转帐资料无误后,将标的证券自发行人保管划拨帐户转帐至债券持有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并通知参加人于其客户帐为必要之登载。

3.债券持有人之参加人得使用计算机联机操作「汇拨转帐交易明细查询」交易(交易代号167)查询标的证券转帐资料。

(二)、交换债券送存集中保管者

1.发行人应与本公司签订办理交换债券标的证券交换帐簿划拨作业之契约书。

2.债券持有人得于交换期间持证券存折并检附「交换债券帐簿划拨交换/卖回申请书(代支出传票)」,向其往来参加人申请。

3.参加人审核债券持有人申请资料无误后,使用计算机联机操作「存券领回代转」交易(交易代号127),将申请资料通知本公司,并操作「存券异动汇计查询」交易(交易代号164),列印「存券领回代转清册(代领回清册)」与前揭申请书核符后,于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前送交本公司

4.本公司核点参加人送交之各项申请资料后,依下列程序办理有关事宜:

(1)、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办理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之扣帐,并通知参加人于其客户帐或登录帐为必要之登载。

(2)、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将实体债券或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交付发行人或其股务代理机构。

(3)、申请日后第二营业日前,编制债券持有人交换名册连同前揭申请书等资料,送交发行人或其股务代理机构。

5.发行人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核对债券持有人申请资料后,遇有未齐备或其它疑义时,应径洽债券持有人办理补正,申请资料不符或其它原因需退还申请资料时,发行人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应检附「存券领回代转作业退回通知书(代传票)」,并于原交换名册上注明债券持有人资料后,连同实体债券或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通知本公司

6.本公司核对发行人或其股务代理机构退回之资料无误后,办理债券持有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之入帐,并通知参加人于其客户帐为必要之登载。

7.发行人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核对债券持有人申请资料无误后,应于申请日后第三营业日前使用计算机联机操作「交换债拨转」交易(交易代号259)将标的证券转帐资料通知本公司;标的证券属分户保管之缓课股票者,发行人应向本公司办理领回后送存至其保管划拨帐户再操作前揭交易。

8.本公司接获前揭转帐资料比对债券持有人申请领回资料无误后,将标的证券自发行人保管划拨帐户转帐至债券持有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并通知参加人于其客户帐为必要之登载。

9.债券持有人之参加人得使用计算机联机操作「汇拨转帐交易明细查询」交易(交易代号167)查询标的证券转帐资料。

陆、交换债券收回/赎回/卖回作业

一、中央政府交换公债财政部依发行条件收回交换债券时,应将收回之资料通知本公司配合办理交换转帐之控管及标的证券领回作业。

二、其它交换债券

(一)、发行人之赎回作业

1.发行人依发行条件赎回交换债券时应通知本公司

2.交换债券送存集中保管者,本公司于终止上市(柜)日后第二营业日或发行人公告赎回基准日,办理持有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属未经主管机关及有权机关留置或非设质之余额)之扣帐,并编制债券所有人名册、登录专户资料及媒体,连同债券或有价证券异动余额表,并于三营业日内,送交发行人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办理赎回作业,本公司并通知参加人于其客户帐为必要之登载。属扣押部分,本公司编制附表载明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名称及案号等资料,交予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并通知各执行法院或行政执行处原扣押有价证券业经赎回之相关讯息。

3.发行公司或其股务代理机构依本公司提供之债券所有人名册及登录专户资料,将发放之现金交付债券所有人,属扣押部分,依本公司提供之债券所有人名册附表,将发放之现金解缴执行法院。

4.债券持有人之参加人保管划拨帐户经主管机关及有权机关留置或属设质之余额,持有人应俟主管机关及有权机关留置解除或设质解除后,依下列程序办理:

(1)、债券持有人填具「交换债券帐簿划拨交换/卖回申请书(代支出传票)」向往来参加人申请帐簿划拨卖回作业。

(2)、参加人审核相关资料无误后,填具「参加人操作受限制连线交易申请书」向本公司申请放行,本公司放行后,参加人使用计算机联机操作「存券领回代转」交易(交易代号127)将申请资料通知本公司,并于申请日后第一营业日前,汇整申请资料并同「存券领回代转清册(代领回清册)」送交本公司

(3)、本公司及发行人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比照伍之二之(二)之4至6程序办理债券持有人之卖回作业。

(二)、债券持有人之卖回作业交换债券送存集中保管者,债券持有人向其往来参加人申请以帐簿划拨方式办理卖回者,债券持有人、参加人、本公司及发行人或其股务代理机构比照伍之二之(二)之1至6程序办理卖回作业。

柒、本公司依本配合事项办理交换债券帐簿划拨作业,依本公司收费办法收取费用。

捌、本配合事项未尽事宜,悉依相关法令及本公司业务操作办法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