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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9 生效日期: 2005-11-09
发布部门: 洛阳市物价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办)、办属各单位: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是价格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内容,搞好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对提高价格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省关于成本监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价格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洛阳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附件: 
 
 
洛阳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 
  (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二)列入省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三)列入市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四)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本意见所称成本监审是指成本监审机构(含代理成本监审机构下同)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对经营者的生产经营、价格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的活动。 

    第六条   本意见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市境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成本监审应遵循公平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   价格成本监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市价格成本监测机构负责市级管理项目,接受省价格主管部门的委托,监审省管理的项目;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审本级管理项目,接受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委托,监审省管理的项目。 

    第九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指定成本监测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没有成本监测机构的县(市)、区,也可委托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成本监审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   洛阳市价格成本监测所负责我市成本监审事务的规划指导和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各类价格成本监审的指标体系和具体核算办法,负责对县区和代理成本监审机构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成本监审实行制定或调整价格前期监审(以下简称定调价监审)和定期监审相结合的制度。 
  凡列入本市成本监审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要进行定调价监审或定期监审,定期监审的间隔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对当年已进行定调价成本监审的项目,当年不再实施定期监审。 

    第十二条   成本监审应依据同种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经营者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算。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价格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不得计入成本的费用; 
  (四)经营者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不合理费用。 

    关联法规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准确记录和核实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费用)数据,依法核算商品或服务的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对列入监审范围的重要商品或服务与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的成本应分别核算。 

    第十四条   实行定调价成本监审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经营者在申请定调价前,应按价格审批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监审机构提交要求制定或调整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监审申请报告及相关成本资料。具体内容包括: 
  (一)成本监审申请报告正文。说明调定价的申请理由及其基本情况。 
  (二)相关成本资料。1、主要成本费用项目构成数据资料。说明各成本费用项目结构、内涵及依据。2、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数据资料。主要说明该商品或服务当年的总成本费用和单位成本费用。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的重要商品或服务项目,应提供近三年的相关成本(生产经营期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生产经营年限提供资料,下同)。3、成本核算和成本分摊方法说明。提供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原则及定额依据和成本费用分摊方法。4、与成本费用直接相关经政府财政、审计机关认可的财务报表、账簿及主要原始凭证或盖有公章的复印件。5、生产经营方面的资料。主要说明该商品或服务当年的生产和销售数量和盈利情况等。6、其他与成本相关的资料。主要包括:本行业会计制度或规定、有关部门相关的批件(批文)、资产评估、贷款或借款合同、工程承包合同、预决算书、代加工合同、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等。上述内容除"6"中所列的资料视情况而定外,其它为必要资料,否则,成本监审机构可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定调价成本监审实施程序: 
  (一)成本监审受理。成本监审机构依据第十四条所列成本资料内容受理经营者的成本监审申请,在收到经营者报送的成本监审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进行初审。经营者提供的成本资料少于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经初审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向经营者说明理由,并做出不予受理或补充有关材料再审的决定。初审合格的,应发出成本监审通知书。 
  (二)成本审核。成本监审机构对经营者的成本审核内容包括:1、成本项目是否合法,数字是否真实;2、成本分摊方法是否合法、合理;3、对不合理的成本作出具体的核增或核减;4、对成本水平进行分析,并作出合理成本的认定。 
  (三)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成本监审机构自受理成本监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并告知经营者,同时报送价格主管部门。因经营者补充成本资料和特殊情况而影响成本监审进度的,成本监审机构应及时向经营者作解释,监审时间按有关规定相应顺延并告知经营者。成本监审结论报告的主要内容:一是概况:阐述成本监审的目的和要求,说明成本监审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监审单位的名称、时间、对象以及单位性质、资产负债、财务状况、职工人数、生产经营等情况。二是审核依据:说明成本监审行为依据、法律法规依据、行业规章依据、基础数据依据等。三是成本监审的方法:监审方法包括成本项目核算方法和成本费用的合理分摊计算以及成本审核原则、定额等。四是成本监审结论:主要是通过调查、审核、合理分摊计算、确定成本水平并提出具体监审结论。成本监审结论报告必须经参与成本监审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加盖成本监审机构的公章。 

    第十六条   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定期成本监审实施程序: 
  (一)下达定期价格成本监审通知书 
  对列入定期成本监审范围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开展定期前,首先向经营者下达成本监审通知书,阐明监审时间、内容和要求。 
  (二)报送、审查资料 
  经营者接到成本监审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成本监审机构报送成本监审的有关资料,即按第十四条所列的成本资料内容报送。成本监审机构接到经营者报送的成本资料后,对成本资料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审核,如有发现成本资料上报不齐全的,应要求经营者补足有关成本资料。 
  (三)实施监审并出具成本监审结论报告 
  成本监审机构应按照第十五条第二、三项有关规定实施成本监审工作。 

    第十七条   经成本监审机构监审的成本数据,应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重要依据。列入成本监审范围管理的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在调定价前未经成本监审的,价格主管部门不予制定或调整价格。 

    第十八条   开展成本监审工作要有两名以上具有成本监审资质的工作人员组成监审小组。必要时可邀请相关技术、经济、财会等方面的专家参与监审工作组。成本监审人员与经营者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九条   经营者对成本监审结论有异议的,在成本监审机构告知申请调定价单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成本监审机构提出意见。成本监审机构应予复审。复审后仍有异议的,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裁决。 

    第二十条   建立成本监审资料归档管理制度。成本监审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成本监审资料的整理归档,按照"持续记录、分类建档、资料完整、方便查阅"的原则开展工作,充分利用成本资料为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十一条   成本监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获取的成本资料和其他资料,用于成本监审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漏经营者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成本监审的任何宴请;不得收受红包、礼金或者有价证券等。成本监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成本监审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或者泄漏成本及其有关资料对国家和经营者利益造成损害的;或者违反廉政有关规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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