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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04 生效日期: 2005-11-04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
发布文号: 桂安监管报字[2005]114号
   为了贯彻落实《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意见》(交海发[2005]324号)和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海发[2005]412号),以及2005年9月28日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电视电话动员会议精神,确保我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结合广西的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提高水上交通安全控制能力,立足建立水上交通安全长效管理和监督机制,推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全面加强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加强渡船安全运输的有效监管,进一步减少水上交通事故,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的水上交通安全环境。 
  二、活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摸清辖区渡口渡运情况,消除渡口、渡船事故隐患,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得到明显加强,非法渡运得以杜绝,渡口达标率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起以县乡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机构执法监督为保证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确保不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整治原则 
  本次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坚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治区和设区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新闻媒体积极参与"的原则,交通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四、整治对象 
  整治对象是全区范围内的渡口、渡船以及渡运行为,重点是规范乡镇渡口、渡船和打击非法载客的渔船、农用船等渡运行为。 
  五、专项整治内容 
  这次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是: 
  (一)摸清辖区渡口、渡船情况,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安全事故隐患,深入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督促制定整改计划和落实措施。 
  (二)切实加大渡运安全投入,制订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改善渡口设施和更新老旧渡船。 
  (三)落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指定其所属的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四)严格渡口审批条件,规范渡口审批程序,确保渡口设置、渡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标准,对未经审批、非法渡运的渡口,要坚决予以取缔。 
  (五)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行政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落实对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监管机构、责任、人员、经费和监管工作"五到位"。 
  (六)严肃查处渔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仍在运营的船舶。 
  (七)认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职责,失职渎职导致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自治区成立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组长:韦干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副组长:陈富芳自治区交通厅纪检组长 
  张志颖广西海事局副局长 
  成员:郭维琦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宣传处副处长 
  范临顺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长 
  曾冬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黄赤自治区水产畜牧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组成名单如下: 
  办公室主任:廖建峰广西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处长 
  副主任:黄华中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全监察专员欧诚自治区航务管理局副局长 
  成员:简志勇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主任科员 
  刘极峰自治区航务管理局科长 
  闫松银广西海事局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广西海事局,联系电话:0771-5537272,5531619,传真:0771-5537517,E-mail:ysymsaysy@126.com。 
  职责分工:在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渡口的登记、办理渡口审批手续、编制渡口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渡口安全管理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负责;渡船检验、引导渡船更新改造、改渡为桥的管理,由交通部门负责;渡船的船舶登记、渡船船员(渡工)考试发证和渡船航行安全的执法监督,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农业生产用船的安全管理,由农业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由水产畜牧部门负责;乡镇辖区内的渡船、非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村、屯、业主责任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广泛宣传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对专项整治活动进行跟踪报道,及时推广整治活动中先进经验,对存在的渡口渡船隐患进行暴光,扩大整治活动的影响,由自治区新闻媒体负责;打击"三无"船舶(无船舶检验证书、无船舶登记证书、无船员证书)非法航行行为,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监、交通、海事、公安、农业、渔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合执法,统一行动。 
  七、活动步骤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本次活动共分为五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组织动员(时间:2005年11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 
  主要任务:层层动员,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宣传本次整治的目的、意义及有关法律法规,扩大影响,造成声势,为开展本次专项整治活动奠定基础。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时间:2005年12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的现状认真开展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调查要全面、准确,并按"附件2"、"附件3"和"附件5"填写相关内容,各市于2006年1月6日前报送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阶段:检查整改(时间: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主要任务:现场检查、整改不足。各地应集中精力,深入基层,开展严格的现场检查,督促县乡人民政府落实渡口和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消除渡口、渡船存在的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在本阶段,各市应于每月3日前按"附件4"要求将前一个月的检查整改情况报送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阶段:验收总结(时间: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30日)。 
  主要任务:在检查整改阶段结束后,对各市的渡口、渡船按本次整治工作的验收标准(见"附件1")进行验收,自治区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各市验收结果进行抽查。经验收合格的,由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在自治区级媒体发布通告;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或予以取缔,限期整改时间不超过3个月。 
  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时间: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 
  主要任务:各地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对这些未达标的渡口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的要求。 
  各市的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情况应留底备查)。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面总结专项整治活动情况,并将验收情况和活动工作总结,于2007年10月20日前报全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阶段报送的材料和表格除了书面外,请附上电子版本。 
  八、工作要求 
  (一)各市、各部门、各单位应从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并落实专项活动资金,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要将宣传工作贯穿本次专项整治的全过程。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舆论工具,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管理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市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方案、验收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市的具体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周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请各市将制定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05年11月30日前报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认真整改事故隐患。对发现县、乡级人民政府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的,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各市要加大渡口渡船的安全投入,认真研究落实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资金和渡船更新改造配套资金,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渡口建设和渡船改造。由当地政府组织交通、海事、公安、渔业、农业、安监等部门开展几次统一执法行动,打击取缔"三无"船舶和非法载客行为。 
  (五)加强督查。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六)认真总结,规范管理。通过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更加具体明确,将好的经验和成果固化,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附件: 
  1、广西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2、渡口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3、渡船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4、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略) 
  5、船舶使用性质界定申请表(略)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1: 
 
 
广西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渡口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渡船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 
  安监、交通、海事、渔业、农业、公安等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渡船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县乡人民政府有渡口建设、渡船更新改造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资金筹措渠道; 
  (二)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三)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四)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经营人、监督电话等; 
  (六)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七)渡口应当建立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三、渡船 
  (一)渡船应当持有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与船舶登记证书; 
  (二)渡船应当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志、渡运路线和符合国家规定的专用识别标志,并在明显地方标明载客定额与安全注意事项; 
  (三)渡船应当按规定配备足够、合格的船员(渡工); 
  (四)渡船应当按规定办理船舶签证; 
  (五)渡船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不得超载; 
  (六)渡船应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设备; 
  (七)渡船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严禁带病航行。 
  四、渡船船员(渡工) 
  (一)渡船船员(渡工)必须经过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有效的渡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渡工证。 
  (二)对于在载客超过12人或载运危险品的渡船上任职的船员按照规定经过相应的特殊培训,经海事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持有相应的有效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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