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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08 生效日期: 1997-05-20
发布部门: 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维护港澳地区的繁荣稳定,保障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赴港澳定居审批工作,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同时,增强赴港澳地区定居审批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出入境管理部门廉政勤政建设,依据《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一、赴港澳地区定居条件
  依据《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门,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门的父母年老体弱,必须由内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内地无依无靠的老人和儿童须投靠在香港澳门直系亲属和近亲属的;
  (四)定居香港澳门直系亲属的产业无人继承,必须由内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继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去香港澳门定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申请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关系;经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可携带一名14名以下的子女同行。第二款中申请人需年满18岁、不满60岁;父母均需年满60岁,一方或双方定居港澳地区,身边确无子女照顾。第三款中“老人”指60岁以上,子女均不在内地定居,身边无人照料的内地居民;“儿童”指父母均不在内地定居或父母双亡的14岁以下内地居民。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边无直系亲属,去世后,需内地子女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产业。对多人共同享有继承权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继承遗产的申请。第五款指有特殊理由确需赴港澳地区定居的。
  以上“直系亲属”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近亲属”指,兄弟姐妹。

  二、申请人须履行的手续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需回答有关询问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32X40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式样见附件1)一式二份和2张同申请表上相同的照片;
  (二)交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
  (三)提交与赴港澳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
  (四)港澳亲属的邀请信;
  (五)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六)审批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与赴港澳地区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是指:
  (一)申请去港澳定居夫妻团聚的需提交结婚证明、定居港澳地区配偶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
  (二)申请去港澳定居照顾在港澳地区年老体弱无依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边确无子女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三)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内地无依靠儿童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明(结婚证明书)和父母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孤儿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亲属的,需出具载明父母已死亡的户口簿、与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同胞回乡证;投靠养父母的儿童还需出具收养关系合法证明;父母离异的需出具法院确定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判决书。
  (四)申请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亲属的内地无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证明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
  (五)申请去港澳定居继承产业的需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在港澳地区无继承人证明以及申请人继承权证明、港澳地区遗产管理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和交纳遗产税凭单。
  上述五款所指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需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亲属关系证明。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内的项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证明的事项因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向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及时申报并提交相应的证明。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地区定居的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对申请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见直接填写在申请表的相应栏目内并加盖公章。审查意见应包括: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说明理由。负责对申请人出具意见的单位分别为:
  (一)公职人员,由其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二)在校初中以上学生,由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三)其他人员,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意见。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见后,在申请人出境前如发现申请人有法定不准出境的情形或工作单位变换,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五、受理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领取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各地根据本《规范》第一条规定制订申领《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的规定。内地居民根据当地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填写申请表,提交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该公安机关提出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
  (二)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县、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事由和相应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调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后报上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审批。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当在60天内完成。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通知书式样见附件2)。
  (三)打分排队,公布结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根据打分标准为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居民打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队,并公布打分排队情况。
  (四)公布发证名单。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限定名额,依照排队先后顺序每月公布放行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签发证件前15天, 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最初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出入境管理部门接待室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赴港澳地区定居理由、分居年限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并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通知书式样见附件3)。
有关部门和群众对公布放行名单中某申请人有异议,审批机关应缓发证件,并立即组织核查。
  (五)签发证件。公布发证名单15天后无异议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即签发《前往港澳通行证》,并将证件当面交申请人。持证人凭注销户口证明和交还身份证的回执,领取证件。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提出的异议或举报,发现确实不符合条件、已丧失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在调查核实后取消定居资格并公布处理结果。

  六、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50元人民币;申请手续费5元人民币。

  七、有关表格的印制
  各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附件格式自行印制相应表格。

  八、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1997年5月20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规范相抵触的,以本规范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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