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建标[2001]5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同有关地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进行了局部修订,经审查予以批准。现将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26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局部修订的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附: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26号
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由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合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3.1.8条、第3.3.4条、第3.3.11条、第3.4.11条、第3.5.2条、第3.5.4条、第3.5.9条、第3.7.4条、第3.8.17条、第3.8.20条、第3.9.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该中相应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