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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婚姻服务收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2-21 生效日期: 2006-02-21
发布部门: 广州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穗价函[2006]71号
婚姻家庭建设协会: 
  《关于开展婚姻服务收费的报告》(穗婚协〔2006〕2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你会开展婚姻服务必须以自愿为原则,由婚姻当事人自愿选择服务项目,并签订婚姻服务协议书。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婚姻当事人接受服务并收费。 
  二、婚姻服务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表。除附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不得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你会应做好婚姻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在服务及收费场所显著位置标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附件:婚姻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婚姻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备注 
  颁证仪式摄影 
  彩色数码相片(4R)拍摄及冲洗 
  20元/张 
  快照,当场取像。 
  颁证纪念册 
  8开铜版纸(5页) 
  20元/册 
  婚姻证照 
  彩色数码相片(大1寸4张)拍摄及冲洗 
  20元/套 
  快照,当场取像。单双人像按同一标准收取。 
  婚姻文书 
  代书写及打印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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