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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用运输车按机动车进行管理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8-06 生效日期: 1996-08-06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复字[1996]10号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拖拉机、农用运输车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请示》(甘公交[1996]18号)收悉,现对农用运输车的管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专门从事运输和既从事农田作业又从事运输的拖拉机及驾驶员的管理问题,国务院[1986]94号文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十一条以及《公安部、农牧渔业部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管理问题的通知》([87]公(交管)字82号)都有具体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辆进行管理,不能按农业机械由农业部门管理。

  二、农用运输车是在《条例》发布后,发展起来的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专门在道路上行驶从事货物运输的一种低速机动车。包括: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轮农用运输车;发动机为柴油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因此,农用运输车不是农业机械,是《条例》第三条所称机动车的一种类型,其管理问题不适用《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而应依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按机动车进行管理,不得委托其他部门管理。

  三、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核发机动车牌证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农用运输车注册登记手续。要依照机械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农用运输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凭车辆来历凭证及产品出厂合格证,按照《农用运输车安全基准》(公安部令第12号)的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核发农用运输车号牌。目录以外的产品不一律不得核发牌证。

  四、对农用运输车驾驶员的考核,在1996年9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28号)之前,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199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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