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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县政府受理林业行政等申请许可案件及核发证明文件收费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27 生效日期: 2005-04-27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4004732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苗栗县政府   府行法字第0940047321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订规费其收费项目及费额规定如下:

一、森林登记证书费:每笔新台币五○○元。

二、采运许可证书费:每笔土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下者,每件新台币五○○元,面积超过一公顷者,每增加○.五公顷加收新台币二五○元,面积不足○.五公顷者,以○.五公顷计算。

三、延期采运许可证书费:每件新台币五○○元。

第3条 森林登记证及采运许可证于发证书前缴纳,前项通知得以电话、传真或邮递等方式为之。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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