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40047321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苗栗县政府 府行法字第0940047321号令 订定发布 全文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标准依规费法第十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标准所订规费其收费项目及费额规定如下:
一、森林登记证书费:每笔新台币五○○元。
二、采运许可证书费:每笔土地面积在一公顷以下者,每件新台币五○○元,面积超过一公顷者,每增加○.五公顷加收新台币二五○元,面积不足○.五公顷者,以○.五公顷计算。
三、延期采运许可证书费:每件新台币五○○元。
第3条 森林登记证及采运许可证于发证书前缴纳,前项通知得以电话、传真或邮递等方式为之。
第4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