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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

状态: 发布日期:1985-11-06 生效日期: 1985-11-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101号
 

  为加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工作、预防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的发生,确保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均须按照本规定,加强单位内部的治安防范工作。各单位要确定分管治安防范工作的领导人,建立健全保卫组织,按照本规定逐级建立安全责任制,严格各种防范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教育群众,维护内部治安秩序。
  二、加强对现金、票证的管理
  (一)财会部门存放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并设专人看管。
  (二)财会部门的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存放现金必须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要有专人管理,妥善保管。
  (三)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使用专用安全包,两人同行,取送巨款,要用专车。
  (四)加强对支票和其它票证、凭证的管理,坚持检验、复核制度,堵塞漏洞,防止被盗、受骗。
  三、加强对物资的管理
  (一)原料、材料、产品、商品的生产、经营、储运,要有专人管理和明确的责任制,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二)严格仓库、货场、料场出入检验制度,出入物资要有清单,写明品名、规格、数量,要单物相符。
  (三)物资仓库必须具备安全条件,健全值班、巡逻、守护制度,重要、大型仓库要有防护设施。露天仓库、货场、料场要配备能胜任工作的青壮年看管。
  四、加强对稀有贵重物品的管理
  (一)稀有、贵重金属材料及制成品、珠宝玉器及其它贵重工艺品等,要在安全库(柜)里存放,指定专人管理,在经营、使用、流转过程中,要坚持收、发、领、退计量登记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二)贵重仪器、设备及珍贵资料,要在有防护设备的库(柜)里存放,指定专人管理,严格领用、清退、交接等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五、加强对文物的管理。文物出土、保存、使用、展出、销售各个环节,均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做到帐物相符。存放文物的仓库、部位要安全牢固,有专人看管和值班巡逻。
  六、加强对爆炸、易燃、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和病毒、菌种的管理,严格生产、购销、运输、储存、保管和使用过程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七、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设专库(或保险柜)存放,建立严格的领用登记、审批制度。
  八、加强对废旧物资回收的管理。废旧物资回收部门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要索取单位证明,认真登记,发现可疑人员和情况,要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九、加强对办公室、教学楼、集体宿舍、广播室、浴室、更衣室、存车处等部位的管理。要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制度。
  十、单位内部要建立健全值班、巡逻和门卫制度。值班、巡逻和门卫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发现可疑情况,要及时查报;发现犯罪分子,要立即抓捕。人员数量不足,或不能胜任的,要及时充实、调整。
  以上二至七条规定的重点防范部位,应安装自动报警设施。
  十一、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同坏人坏事作斗争,维持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奖惩暂行规定》)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以下简称《奖惩条例》)给予表扬或奖励。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发生盗窃、诈骗等刑事案件,造成严重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其上级单位根据《奖惩暂行规定》和《奖惩条例》对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并可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经济损失。
  十三、对违反本规定,发生盗窃、诈骗等重大刑事案件隐匿不报的,或因公安机关提出改进治安防范措施建议后拒不执行,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根据情节轻重、责任大小,由上级单位对责任单位领导人或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或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渎职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规定由市、区、县的公安机关监督执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实行。
 
北京市公安局
 
  注: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六日京政发〔1985〕156号文件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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