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已在外地领取牌证的走私罚没处理汽车能否转入北京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4-21 生效日期: 1994-04-21
发布部门: 公安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4)60号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已在外地领取牌证的走私汽车能否转入北京的请示》(京公交〈车〉字(1994)1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意见,即在1993年9月4日之前,在外省(区、市)已经工商、海关等缉私部门处罚后,领取牌证的车辆,准予办理转籍手续。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中规定,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获的走私汽车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应一律没收。对于未经国家缉私部门没收处理、没有领取牌证的走私汽车,属非法所得,不能作为合法财产被判决、裁定抵债。因此,不予办理牌证手续。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