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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收缴的淫秽物品处理意见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1-10 生效日期: 1994-01-10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复字(1994)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对收缴的淫秽物品由地、市公安机关处理的请示》((1994)新公三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新闻出版署、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出联(1993)第1号)鉴定淫秽物品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的规定,同意你们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由负责鉴定的地、市公安机关销毁的意见。

  二、销毁淫秽物品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全部销毁淫秽物品的通知》((85)公治安209号)的规定执行。销毁前要统一清理登记,经地、市公安机关处、局长审查批准后,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由少数可靠人员负责销毁。对淫秽录音、录像制品,可作销磁处理;淫秽影片、书画、图片等物品,均一律销毁。
  

1994年1月10日


 
附:关于对收缴的淫秽物品由地、市公安机关处理的请示
  ((1994)新公三第1号)
  公安部三局:
  按照新闻出版署和公安部《关于鉴定淫秽录像带、淫秽图片有关问题的通知》,非国内出版单位正式出版发行的录像带、图片等出版物由地、市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鉴定;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仍按公安部《关于收缴处理淫秽物品的通知》((83)公发(治)16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上交省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处理。我们意见,为了便于管理和及时处理淫秽物品,对送审鉴定和收缴的淫秽物品由负责鉴定的地、市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负责集中统一销毁。
以上请示,请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安厅                           
199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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