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5-09 生效日期: 1992-05-09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现就执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请研究执行。
  一、大陆居民去台湾进行交流活动的审批
  申请前往台湾进行经贸活动和科技、文化、教育、学术、卫生、新闻等各项交流,以及参观、访问、考察、采访、举办展览等,须提交经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批准的通知,公安机关再予受理、审批。

  二、大陆居民去台湾证件的签发
  目前,由于两岸没有直接通航,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大多数还须途经香港,仍须按现行办法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何时启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将另行通知。
  大陆居民申请去台湾,公安机关在确认能够进入台湾的证明,目前有台湾当局发出的台湾入出境证件影印件,以及香港中国旅行社出具的确认证明。
  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期限由现行的三个月至半年延长为半年至一年。

  三、大陆居民去台后因故延期返回的处理
  大陆居民去台湾后,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旅行证件到期不能按期返回的,可持我原签发的去台湾证件返回大陆,边防检查机关可准予入境。

  四、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多次入出境证件
  在大陆投资设厂或进行其他经贸活动的台湾居民,以及在大陆求学、被聘用、雇用或购置有房屋因居住(非批准在大陆定居的台湾人)等原因需要多次来往大陆的,经公安机关批准审查属实,可视需要签发给一、二年或五年多次有效的入出境证件。
  多次入出境证件的填写、合订办法,按公安部《关于启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通知》(公境台[1992]第350号)办理。已签发给台湾居民的多次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五、乘台轮来我沿海小口岸的证件办理
  台湾居民乘台湾渔货轮来大陆沿海台轮停泊点的船员、渔民登岸活动,按现行规定办理登陆证;要求来内地探亲旅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授权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或者公安边防检查机关按规定签发给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在证件上要注明入境口岸。所需证件由公安厅、局提供。从7月1日起不再签发《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台湾船员随外轮抵我对外开放口岸后,需登陆的,由边防检查站按现行规定办理登陆证;前往口岸以外地区探亲、旅行的,由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签发给一次入出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六、台湾居民来大陆后申办我普通护照的办理
  公安机关可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为符合下述条件的台湾居民签发公民普通护照:(1)在大陆投资办企业,因经济活动或商务的需要从大陆前往外国,或者在大陆拜师学艺需随师出国等人员;(2)在大陆参加出国旅行人员;(3)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照顾的人员。
  公安机关受理申请并批准后,签发给公民普通护照的同时,须在证件备注页加注“根据××××××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字样,以示区别。参加出国旅行团的,按出国旅行团的规定办理。

  七、关于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台湾居民申请来大陆定居,应贯彻从严审批精神,原则上要坚持在入境前向我驻外机构提出申请的做法。台湾居民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的来大陆定居申请,报送中央统战部,抄报公安部;台湾居民本人或经由内地直系亲属向市、县公安局提出的定居申请,转送当地统战或对台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战或对台部门商公安厅、局批准后,由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定居证明。

  八、台湾居民遗失旅行证件的处理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经核实后,按规定签发一次出境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准予出境,并由县、市公安机关出具报失证明。内容包括×××(姓名),×(性别),于××××年××月××日在××(县、市名称)遗失××号××××(证件名称)。署明证明日期,加盖县、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印章,供遗失证件者出境后申请补领新证(不出具境外证件报失证明)。公安厅、局要及时通报该证件作废(抄公安部六局)。

  九、关于违反本《办法》的处理的几个问题
  《办法》规定的处罚条款,适用于大陆居民和台湾居民,处罚的目的是促使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依法守法,做好管理工作。要认真、准确执法,要以宣传、教育为主,运用好警告、拘留处罚,不单纯搞罚款。有关处罚的法律文书公安部将另行制定下发。对在《办法》行效之前的滞留、非法居留以及可以处罚款的违法行为,不再追处罚款。对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被强令缩短停留期限、限期离境、遣送出境的,应以出境经香港台湾为主要出境渠道;凡是有条件、有可能经港返台的,均不采取海上遣送的办法。

  十、关于证件收费
  台湾居民持新证件来大陆后办理停留延期和多次入出境签注的收费,目前尚不能统一规定,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物价部门决定。停留延期和多次入出境签注原则上不能高于50元和100元人民币。
  以上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部。
1992年5月9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