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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汕头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5 生效日期: 2006-01-25
发布部门: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汕府办[2006]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汕头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规范开采秩序,切实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委(局)《关于全面启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8号)和《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粤府办〔2005〕10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作为一项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全市矿业走出一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路子,把我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工作目标:到2007年底,要全面完成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加强,投资环境得到改善,基本建立起规范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总体要求: 
  1、全面清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行为,全面清查证照审核审批和发放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即时予以制止和依法处置。 
  2、突出重点。各区(县)应根据资源赋存和开采现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以及粘土、有色金属、地下热水、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违法违规行为列为本地区的重点整治对象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但严重污染环境、影响景观、不按批准规模和开发利用方案开采、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一律停产整顿。 
  3、加强执法。各区(县)及有关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打击证照不齐、无证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破坏环境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非法开采行为;查处政府机关违规干预审批办矿,违规越权审批及监管不力等行为,使非法开采和违法审批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4、依法行政,规范审批和监管行为。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制度的要求,依法行政,依法审批,依法实施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督察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监管责任体系和考核体系,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正常秩序。 
  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开展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规范政府行政管理行为,重点清查对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审批情况,强化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管理行为的监督监察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法违规审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等违法违纪行为。 
  (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开展打击无证勘查和开采等违法行为,加大对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和证照不齐进行勘查开采,超越批准范围、超能力生产、不按经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以及非法转让采矿权、以采代探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矿山企业,以及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的矿山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 
  (三)切实抓好四项专项整治工作。 
  l、稀土、钨、锡、锑、钼、金等保护性矿种的专项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开展稀土、钨、锡、锑、钼、金等国家保护性开采矿种的持证、开采、选冶加工、流通和产量控制指标执行等情况的清查工作,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以及非法收购、加工和买卖保护性开采的矿产品的行为,对超控制指标生产和销售矿产品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钨锡锑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8号)对稀土、钨、锡、弟矿暂停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家珍稀资源。 
  2、地下热水、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专项整治。要摸清我市地热和矿泉水资源赋存和开发利用现状,打击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证勘查、开采及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 
  3、全市采石场专项整治和复绿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的要求,加大对我市采石场的专项整治力度,确保到2006年底实现全市采石场总数控制在45家以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及水库周边等严重影响景观、破坏生态环境的采石场全部关闭以及禁采区内一律不准开办石场。关闭的石场和历史遗留的迹地要在2006年底前完成复绿工作。 
  4、矿产资源勘查项目专项整治。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尽快完成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探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检查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本文附件4的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并及时上报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大工作力度,全面完成我市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整治工作。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进行施工,或未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勘查许可证;以采代探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不按期整改或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凡非法转让探矿权的,按照《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 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在检查整治期间,除国家地质勘查计划项目和原有项目变更、延续及保留等情形外,暂停受理新的探矿权申请。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准入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对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刹住一些地方非法干预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要依据法律规定严格各项审批条件,规范审批程序和办事制度,要加强勘查,开采资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标准,依法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 
  (二)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理,集中解决矿山规模和布局不合理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本市的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的修编,适当调整采石场的布局,各区(县)应在2006年6月30日前完成本辖区内规划修编报批工作。逐步实现资源开采规模化、集约化。 
  (三)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全面实行探矿权、开采权有偿取得制度,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开采权,规范矿业权市场,理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关系,改善投资环境。 
  (四)全面落实自然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认真执行我市关于收取自然生态保证金的规定,明确治理责任,保证复绿资金和治理措施落实到位。落实市政府确定的复绿资金,2006年底前完成省对关闭采石场的历史迹地的复绿任务。 
  (五)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法律规定,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各个环节的行政监管并承担相应责任。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队伍和矿产监督员队伍的作用,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目标责任制。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检查,建立安全开采监督责任制。建立和完善违法案件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联络员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要以已经部署开展的矿产资源检查工作和初步摸查的情况为基础,按以下四个阶段进行,并严格按照市治理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时限要求(详见附件1),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一)学习部署阶段(从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月31日)。为加强对全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已成立汕头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国荣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郑镇青任副组长,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查处置工作,切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清理整顿阶段(从2006年2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按照附件2、附件3要求,制定计划,加大力度,落实措施,全面开展清理检查和整顿工作。要采取坚决措施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该停产整顿的要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关闭,该纠正的要纠正,该处罚的要处罚,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该曝光的要公开曝光。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县)特别是重点地区、重点石厂区的整顿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同时,选择典型的案件进行公开查处。对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当地政府不主动处理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规范阶段(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各区(县)及有关部门要在前两个阶段整顿工作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对本地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开发矿产资源的布局,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场准入条件,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执行情况以及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体制和队伍建设情况进行逐项对照,逐步完善相应制度,加大对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的规划、立项、审批、监督和管理,责任要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目标要求,对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检查验收。市将在2007年7月1日到2007年9月30日开始对各区(县)进行检查验收,2007年10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迎接省的检查验收。对整顿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整顿和规范任务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生产安全的重要措施,对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汕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明确责任,协调行动,联合执法,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开展。 
  (二)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职责要求,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和规范工作,落实责任,加强执法和监督管理,规范行政审批和监管行为。 
  1、国土资源和发展改革部门职责。双方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在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检查、督查和验收。发展改革部门应统筹规划,提高矿业准入门槛,把好立项审批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无证勘查开采、破坏资源、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在接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待验收合格后再发还;对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矿山,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对新建矿山的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矿山安全设施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安全隐患大、污染环境的项目应会同环保部门严把立项、审批关。 
  2、公安部门职责。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后应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民用爆炸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非法开采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关闭的矿山,应按法定程序吊销或注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终止供给民用爆炸物品;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要依法进行查处。 
  3、监察机关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各级地方政府及部门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文件的情况;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整顿和规范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以及纵容、包庇矿主违法行为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依法严厉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复绿资金的落实到位、按规定程序审批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各项经费支出;金融机构不得为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提供金融服务。 
  5、经贸部门职责。要加强行业管理和流通领域管理,严厉查处收购、买卖非法开采的矿产品的行为。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而且经限期整改和停产整顿后仍不合格,被吊销许可证的矿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以登记注册。 
  7、环境保护部门职责。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矿山依法进行严厉查处。对环保设施不完善,排放污染物不达标的,由当地环保部门报请政府进行限期治理或整改;不能依期完成治理或整改任务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对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坚决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负责审查认定矿山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审批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中安全设施情况并出具意见;审查矿长安全资格情况并发放矿长安全资格证;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对矿山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停产整顿以及建议政府取缔关闭的矿山,应及时通知当地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 
  9、电力供应单位职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停产整顿的矿山,电力供应单位应在接到安全监督部门通知后,及时减少其供电量或停止供给生产用电,待验收合格后再恢复生产供电;对非法开采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议地方政府取缔和关闭的矿山,应拆除供电设备,切断电源,停止供电;对未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新建矿山,不得供应生产用电。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以本次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刊、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矿产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重要方针政策;分期、分批举办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与业务知识培训班,提高政府部门依法管矿的能力和矿业权人依法办矿的自觉性。 
  (四)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各项整顿、规范工作顺利开展。 
  1、建立违法案件举报制度。各地要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案件,要登记建档,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对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要加以保护;要建立奖励制度,凡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可给予第一举报人适当物质奖励。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电话:(0754)8267145。 
  2、建立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重大案件的查处,各级人民政府要进行督办,明确责任和结案期限,落实到人。对有案不查或查处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3、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联络员,形成网络,加强市、区(县)联络和沟通。市有关部门及各区(县)联络员名单于2006年1月31日前送报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 
  4、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各地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工作进展动态,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5、建立督查员制度。各地可考虑聘任熟悉政策、业务能力强、工作积极肯干的同志担任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督查员,监督和检查本地区整顿和规范工作的实施。 
  附件: 
  1、汕头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时限表(略) 
  2、广东省整顿矿产开发秩序工作统计表(略) 
  3、广东省查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涉及矿产违纪违法行为情况统计表(略) 
  4、广东省矿产资源勘查项目检查一览(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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