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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解除禁止在松花江干流进行一切捕捞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25 生效日期: 2006-01-25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文号: 黑农委函〔2006〕21号
 有关市(地)、县(市)农委(水产局),各有关渔业环境监测单位: 
  2005年松花江干流发生硝基苯污染时,为保障水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省农业委员会先后发出《关于做好松花江污染事故应急工作的通知》(黑农委函[2005]3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禁渔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黑农委函[2005]318号)。通知中规定:"禁止在松花江干流进行一切捕捞活动。在此期间,增养殖水面用水禁止从松花江提水。"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令行禁止的效果,保证了渔业生产安全和水产食品安全。 
  现根据2006年1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公布的松花江污染生态环境评估阶段性成果,松花江、黑龙江各监测断面水中污染物硝基苯浓度符合国家标准。目前,松花江中的鱼和沿岸鱼塘养殖的鱼硝基苯含量符合安全含量指标,可以食用。省农业委员会决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硝基苯污染期间"禁止在松花江干流进行一切捕捞活动。在此期间,增养殖水面用水禁止从松花江提水"的规定。请各地接到通知后,通知渔业生产单位和渔民,并向社会广泛宣传。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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