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对交通管理工作中两个问题请示的复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5-16 生效日期: 1991-05-16
发布部门: 公安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1)第35号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你局《关于我市在交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二个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京公交(办)字(1991)3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军队和地方驾驶员能否互驾机动车的问题。一九七二年总参、总后、公安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使用军用车辆号牌和军用车辆驾驶证的规定》第二条,一九八二年交通部、公安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牌证问题的通知》第四条,都已规定不许互驾。对持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或者持民用驾驶证驾驶军队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 二十七条,视具体行为和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二、驾驶员使用其它单位的介绍信,冒充其它单位的人员领取驾驶证,是冒领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 七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