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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总决算附属单位决算编制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15 生效日期: 2004-12-15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院授主会二字第0930007847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会二字第0930007847号函修正发布全文28点

一、中央政府附属单位决算之编制,依本要点办理。

前项附属单位决算包括业权型特种基金(以下简称业权基金)及政事型特种基金(以下简称政事基金)决算二部分,凡涉及营业基金及作业基金部分,称业权基金决算;凡涉及债务基金、特别收入基金及资本计划基金部分,称政事基金决算。

以上各特种基金,简称各基金。

二、各基金决算所列货币,应以法定预算所列为准。

三、各基金决算于编制完成后,应加具封面、封底及目录,各部分报表之间以较薄之淡绿色纸张插页区分,依本要点规定书表顺序装订成册,并于封面加盖印信及封底由基金主持人及主办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该等印章并得以套印方式处理)后,依本要点规定分别送达有关机关。编送后,如发现其中有不当或错误,应修正后通知上开有关机关。

四、决算书表一律采用A4直式横书,两面印刷方式编印。

五、各基金十二月份会计报告,应俟年度终了整理、结帐等事项办竣后编制,于次年二月五日前,分别送达主管机关、审计部、财政部及行政院主计处,其载列事项数据应与决算一致。

六、各基金应配合主管机关决算之汇编,将本年度决算盈余(剩余)数缴库额,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报送主管机关。

七、各营业基金本年度决算解库盈余,应依「国营事业机构营业盈余解库注意事项」第四、五、六点规定办理。如有特殊原因,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详细叙明理由,报由主管机关于二月十日前核转行政院核准后办理。

八、各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本年度决算剩余解库及短绌填补,应依「中央政府非营业特种基金剩余解库及短绌填补注意事项」第四、五、六、七点规定办理。如有特殊原因,应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详细叙明理由,报由主管机关于二月十日前核转行政院核准后办理。

九、各基金本年度预算之执行与保留,应依「中央政府附属单位预算执行要点」规定办理。有关各基金向国外采购固定资产,于年度终了尚未执行完毕而须办理保留者,如已结汇应按实际结汇之汇率、未结汇应按年度终了日之汇率伸算,于未支用预算额度内,依伸算后金额核实保留;若无法于未支用预算额度内容纳者,按上述未支用预算额度悉数保留。主管机关应于四十五天内核定各基金所报保留案。

十、各基金于年度中办理移转民营或结束者,其主管机关应于民营化或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造该基金决算,并分送审计部、财政部及行政院主计处。

十一、作业基金及政事基金应就其长期债务,依财政部所定格式编造公共债务概况表,于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函送主管机关审核。主管机关应于一月二十五日前,将审核结果函送财政部,但由主管机关编制附属单位决算者,得免予审核,径将该表于一月十五日前函送财政部。

十二、为配合中央政府总决算附属单位决算及综计表汇编之整体作业时效,请各基金及其主管机关,依附属单位决算办理日程表办理。

十三、各主管机关应依决算法第二十条规定,对行政院主计处未克查核单位,办理所属基金决算之查核,并将查核结果于次年三月十五日前函送该处汇办,并副知审计部,但由主管机关编制附属单位决算者,免填查核结果。

十四、审计部或税务机关查核各基金决算时,如因认定观点不同,发生争议事项,请主管机关协调,建立共识,以期处理一致。

十五、审计部、行政院主计处及主管机关审核、查核各基金决算,所提各项建议及改进意见,均请切实检讨办理。

十六、本年度决算各表之会计科目,请依行政院主计处最新修订之会计科目办理,本年度预算数及上年度决算数,亦请配合重分类。

十七、本年度决算用人费用及绩效奖金,应依据行政院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院授人给字第○九一○○二三三九四号函修正核定之「公营事业机构员工待遇授权订定基本原则」及依据经济部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营字第○九二○三五五九七三○号函修正之经营绩效奖金实施要点暨各事业机构适用之薪给管理、绩效奖金要点暨「全国军公教员工待遇支给要点」等规定办理,并请主管机关切实督导,避免流于浮滥。

十八、对于应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之国营事业,请依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计算课税所得,若「课税所得」与「税前财务所得」存有差异时,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切实分析产生差异之原因及性质,其属暂时性差异者应作跨期间之所得税分摊,并于损益表内以附注方式详细说明;税务机关查核各国营事业所得税若有修正时,请于次年三月一日前送行政院主计处处理。

十九、对于已计划移转民营之各国营事业,其民营化结算员工退休金之提列,为应民营化年资结算之需,各国营事业员工退休金提列不足数,在不影响缴库盈余前提下,得在民营化之前增提,除特殊情形者外,原则上应先行列入预算或于预算书内注明办理。

二十、行政院九十二年六月十八日院授主孝字第○九二○○○四○六○号函订定之「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度国营事业计划总纲」所列各事项,请各国营事业及其主管机关,依规定格式,分别逐项填列实际办理情形,并由主管机关于次年二月二十日前汇送行政院主计处。

二十一、各基金补(捐)助经费年度执行情形,请依规定格式填列,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函送审计部及行政院主计处(第三局)。

二十二、各基金对立法院审议中央政府总预算案附属单位预算及综计表所提决议、附带决议及注意办理事项之办理情形,请依规定格式填列,并由主管机关于次年三月十日前汇送审计部及行政院主计处。行政院主计处并就行政院应办事项之办理情形于三月三十一日前汇送审计部。

二十三、附属单位决算之分决算之编制,应依本要点有关附属单位决算编制之规定办理。

二十四、国家金融安定基金及各机关依所定条件管理或处分之信托基金,应于年度终了编造决算,于次年二月二十日前分送主管机关、审计部、财政部及行政院主计处。

二十五、行政院主计处应就各基金编送之附属单位决算,查核汇编中央政府总决算附属单位决算及综计表(包括营业及非营业部分)。

二十六、行政院主计处为加强预算执行考核,增进财务行政效能,提前于次年四月底前编成中央政府总决算附属单位决算及综计表(包括营业及非营业部分),送由行政院于同月底前提报行政院会议通过后,函送监察院。

二十七、为明了各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形,行政院主计处得依预算法及会计法之规定,派员实施抽查。

二十八、各基金依本要点规定编制之各种书表,其编制之份数及格式,由行政院主计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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