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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举报中心工作试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03 生效日期: 1990-05-03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公安机关廉政建设,清除腐败,保证公安机关和干警廉政守法,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公安部设举报中心,负责日常举报工作,受监察部驻公安部监察局领导。


    第三条    公安部举报中心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受理公民举报,并进行初步核查;
  (二)对需要立案查处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报经主管部门领导批转部机关有关部门或者地方公安机关查处;
  (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群众举报的情况和举报工作动态,及时向部、局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工作,提出建议;
  (四)向社会公布举报工作情况。


    第四条    公安部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公民或机关、单位、团体检举、控告公安部直属机关及其干警的违法违纪问题;地方公安机关及其干警的贪污、贿赂、敲诈勒索、贪赃枉法等重大经济犯罪问题;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正副厅、局级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第五条    公安部举报中心工作的原则是:公正、廉明、高效。凡受理的举报,均应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作出公正、恰当的处理。


    第六条    公安部举报中心的工作程序:
  一、受理举报
  (一)对群众的电话举报,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对举报信函应逐件登记,认真办理。
  (二)举报信函登记的内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电话及举报的主要问题和证据等。
  (三)接受举报,要向举报人说明,检举、控告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情况,并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四)对不属于公安部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告知举报人到有权处理的部门去举报,并做好解释工作;信函举报的,应及时转请有关部门处理。重要问题或紧急事项,要协助举报人联系受理单位或直接报告有关领导。
  二、初查、移送
  (一)凡公安部举报中心受理范围内的问题、案件线索,视其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办理意见,经主管领导批示后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二)属于地方公安机关管辖的举报案件,举报中心要及时转办,也可交办或协同核查,并适时催办。
  (三)对公安部举报中心交办或移送的案件和线索,各级公安机关应在一个月内核查答复,超过两个月不能查清的,应向交办单位报告,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能超过六个月。遇有跨地区、跨部门的情况或难以克服的困难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进行协调或请求上级公安机关给予协助。
  (四)经初查的问题、线索,若事实不清,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或情况紧急、特殊,必须及时办理的,举报中心应酌情处理。


    第七条    对举报的重要问题和案件线索,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领导,待领导批示后办理。


    第八条    对公民举报的案件线索,办案单位应视其情况将处理结果采取电话、书面或面谈等形式答复举报人。


    第九条    公民用电话向公安部举报中心检举、控告时,应当告诉他使用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或住址、电话等,以便联系或答复;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的,应尊重举报人的意愿。


    第十条    要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凡署名的举报材料,举报人要求不披露其姓名、身份、单位等,应采取适当形式转达,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一条    公民举报有功,使国家避免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要给予奖励。
  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要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对利用举报之机,无理取闹,制造事端,扰乱机关工作秩序的,应分别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有意诬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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