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3]府工资字第093055963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北市政府(93)府工资字第09305596300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并自即日起生效
一、台北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所属机关为维护地理信息系统之数值资料及相关属性数据(以下简称地理数据)建置成果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适用对象为本府各机关(以下简称各机关)。
三、地理数据系指依据本府地理信息纲要计划订定之地理信息数据库所建置之各项数值数据及相关属性数据。
四、各机关应对主管之地理数据拟定维护更新方案提送本府地理信息推动小组(以下简称推动小组)审议后实施,并定期检讨修正。
五、前点之地理数据维护更新方案,应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地理数据维护更新方式。
(二)地理数据每次维护更新数量或范围。
(三)地理数据质量检核标准及检核方式。
(四)地理数据维护更新所需经费及来源。
六、各机关应按「台北市政府地理信息数值数据维护更新周期一览表」(以下简称维护更新周期一览表)所订周期办理地理数据维护更新作业。各机关主管之地理数据项如有增加、删除或异动,主管机关应于一个月内完成修正并提送推动小组审议后修改维护更新周期一览表。
七、各机关办理地理资料更新异动时,应详实纪录每次异动时间及异动资料内容,并提供各机关及台北市议会更新利用。
八、各机关得委托学术团体、厂商或他机关代为维护更新地理资料。
九、推动小组得不定期抽查各机关办理维护更新之数据质量,各机关并应就缺失检讨修正。
十、本要点各机关应定期追踪检讨执行成果;并由推动小组负责督导考核。